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國文、蘇煒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國文 被 告 蘇煒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 度易字第356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9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蘇煒翔、蔡國文刑之部分撤銷。 蘇煒翔前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蔡國文前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對被告蘇煒翔、蔡國文提起上訴,並於審理中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國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原爭執所犯應屬接續犯一罪,嗣被告蔡國文及其辯護人於審理中,改稱僅就刑一部不服上訴;故被告2人之上 訴審理範圍即為原判決刑之部分(包括定應執行刑及緩刑),關於量刑以外部分,即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並均為量刑基礎,先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蘇煒翔侵占公司貨款,期間長達2年2月,次數達21次,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4萬4千400 元,被告蔡國文侵占公司貨款,期間長達9月,次數達63次 ,總額為64萬1千495元,被告蔡國文未返還全部財物,被告二人亦未成立和解及取得原諒,足見其等法治觀念薄弱,犯行非輕。原判決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2人酌減其刑, 並對被告蘇煒翔宣告緩刑,難認妥適。被告蔡國文上訴意旨略以:其於準備程序已提出43萬9千525元,然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憲明指示捐出,因此願意事後捐出,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 三、原判決以:㈠被告二人係因積欠債務,經濟困頓、思慮欠周,致罹刑典,非秉性惡劣之徒,且被告蘇煒翔如附表一所示侵占犯行,各次金額僅1萬多元至數萬元,被告蔡國文如附 表二所示侵占犯行,各次金額僅數百、數千元或數萬元,最低者僅150元,犯罪情節究與侵占鉅額財物有別,依被告二 人犯罪之具體情狀觀之,如科以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上,難謂符合比例原則,而有情輕法重之感,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㈡審酌被告二人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將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實有不該,然其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被告蘇煒翔並已全數返還侵占金額(見警卷第37頁、偵卷第93頁),犯後態度良好,被告蔡國文則已返還部分款項(見警卷第47頁、偵卷第77、85頁),頗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二人各次犯行所侵占之財物數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各自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213至214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人所犯各 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審酌被告二人犯罪次數、侵占數額、犯行持續期間等情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罪之類型、侵害法益大致相同,行為態樣、手段亦相似,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被告二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並盱衡被告二人所犯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被告蘇煒翔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蔡國文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被告蘇煒翔並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並將所侵占之數額匯還,堪認被告蘇煒翔確有悔改及彌補告訴人損失之誠意,被告蘇煒翔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四、經查: ㈠被告蘇煒翔部分 ⒈原判決審酌被告蘇煒翔上述等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屬罪刑相當,固無不當。然原判決以被告蘇煒翔前未曾犯罪,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坦承犯行,亦將侵占金錢返還,確有悔改及彌補誠意,經此論罪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既未 考量被告蘇煒翔侵占公司貨款期間長達2年2月、次數達21次、總額為154萬4千400元,復未斟酌公司實際負責 人吳憲明表示之意見,而應足使被告蘇煒翔感受較強之法拘束力等情形,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命被告 蘇煒翔為該條項各款事項,尚嫌不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蘇煒翔部分依法酌減各罪之刑未妥適,各罪量刑過輕,雖無理由,但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宣告緩刑不當,應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蘇煒翔刑之部分(含緩刑)撤銷改判。 ⒉審酌被告蘇煒翔上開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再參酌被告蘇煒翔犯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罪之類型、侵害法益大致相同,行為態樣、手段亦相似,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並盱衡所犯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 元折算1日。又被告蘇煒翔並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 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返還侵占款,堪認有悔改及彌補告訴人損失之誠意,其經此論罪科刑程序,應知所警惕,且為使記取深刻教訓,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緩刑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2萬元。 ㈡被告蔡國文部分 ⒈原判決係審酌被告蔡國文上述等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及定其應執行刑1年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被告蔡國文上訴本院後,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憲明指示,已事後捐款44萬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7頁)。原判決未及審酌此情,仍屬未合。檢察官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蔡國文部分依法酌減各罪之刑未妥適,各罪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被告蔡國文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國文刑之部分(含定應執行刑)撤銷改判。 ⒉審酌被告蔡國文貪圖私利,侵占業務上持有財物,期間長達8、9月,次數達63次,總額為66萬6千495元,然如附表二所示各次侵占金額僅數百、數千元或數萬元,最低者僅150元,行為後坦承錯誤,除已返還22萬6千970 元及經諭知沒收43萬9525元(此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外,復捐款44萬元予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犯後態度良好,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斟酌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憲明表示意見,暨業務侵占罪依法酌減後之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月等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附表二 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再參酌被告蔡國文犯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罪於現今社會之非難評價、各罪之類型、侵害法益大致相同,行為態樣、手段亦相似,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並盱衡所犯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被告蔡國文前曾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尚不符合宣告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被告蘇煒翔部分): 編號 時間 販售商品 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107年10月8日 手機10支 17萬50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1月11日 手機5支 6萬3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1月16日 手機5支 6萬3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3支 3萬8100元 4 108年2月1日 手機5支 6萬2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8年2月13日 手機2支 2萬50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5支 6萬2500元 手機3支 3萬7500元 6 107年9月3日 手機20支 13萬20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8年1月28日 手機5支 7萬25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5支 7萬2500元 8 108年2月26日 轉接器30支 9萬30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8年3月5日 手機50支 18萬50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8年3月26日 手機10支 6萬30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10支 6萬3000元 11 108年5月9日 手機20支 10萬80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5支 7萬5000元 手機5支 7萬5000元 12 108年5月13日 手機1支 1萬82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8年5月14日 手機3支 5萬46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手機1支 1萬8200元 合計154萬4400元 附表二(即被告蔡國文部分): 編號 時間 客戶名稱 貨款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108年3月至12月間某日 303手機館二店 78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同上) 98K通訊行 4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同上) IDUDU 37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同上) MOMO安和 1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同上) POSHOP歸仁 187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同上) 九大金華 1萬996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同上) 女王行動通訊 163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同上) 中華行動 6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同上) 世宏善化 7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同上) 可達 2325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同上) 台積電新化 277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同上) 禾群通訊 1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同上) 成隆 3萬19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同上) 旭森西港 19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同上) 旭森通訊大灣店 1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同上) 旭森通訊麻豆店 382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同上) 旭森通訊新化店 19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同上) 旭森通訊臨安店 22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同上) 艾斯安和 4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同上) 廷洲白河 24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同上) 佳山崇信 2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同上) 尚益仁德 3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同上) 朋柏通訊武聖 4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同上) 東炫善化 178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同上) 金鈴通信有限公司善化分 36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同上) 長欣永康 6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同上) 長欣善化 44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同上) 勁東國際 19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同上) 哈拉善化 22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同上) 晉億歸仁 47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同上) 馬尼東門 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同上) 連長歸仁 12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同上) 麻吉下營 1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同上) 麻豆元強 7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同上) 晴天手機館 103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同上) 琬美五七 13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同上) 華品專業包膜 47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同上) 傳帝六甲 1萬332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同上) 跨時代永康 55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同上) 跨時代麻豆 9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同上) 電聯手機變身館 27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同上) 頑膜新市 1萬56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同上) 鼎佳新營 15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同上) 聚聯大同 4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同上) 億鴻六甲 261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同上) 寬達北安 9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同上) 橘子官田 4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同上) 興鼎新營 21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同上) 錏信大同 31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同上) 聯合鹽水 25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同上) 駿威手機配件 6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同上) I-APPLE通訊 23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同上) 正新通訊 336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同上) 良將通訊行 3萬153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同上) 威迪 54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同上) 遠山有限公司 11萬947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同上) 豐旗 5萬363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同上) 蘋果保衛站 22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同上) 立偉 11萬572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同上) 宇通通訊 45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同上) 建通 15萬6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 (同上) 柏豐企業有限公司 52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105年4月2日 亞屴中華 2萬5000元(收取2萬8700元,當次只繳回3700元)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合計66萬6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