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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42號

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郭玫利林臻嫺曾子珍

上訴人
即被告
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春良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博恩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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