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洪博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所示的民國112年3月10日刑事再審聲請狀。
二、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第43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陸海空刑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後,於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聲請人前曾以附件二即112年2月4日刑事再審聲請狀所示之主張,針對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審酌後,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裁定認無再審理由,而予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以上均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聲請人本次如附件一所載的聲請事由,與前次聲請的附件二事由,乃屬同一原因,有該2份聲請再審狀在卷可資比對,聲請人本次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