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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逸梅吳錦佳蕭于哲

聲請人
洪博群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前對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因原確定判決為維持第一審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在營區賭博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112年4月27日以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是以,抗告人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軍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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