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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清安陳珍如陳顯榮

原告
林淑芹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告
顏嘉男
被告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董勝芬
被告
黃耀生

郭全

柯睿堂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訴字第97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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