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淑芹、顏嘉男、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淑芹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顏嘉男 被 告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董勝芬 被 告 黃耀生 郭全 柯睿堂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上訴字第97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