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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廷宜林坤志蔡川富

原告
黃祥龍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珠
被告
王允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112年7月19日判決確定。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25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仍可於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對被告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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