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郭玫利、曾子珍、王美玲
- 原告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 被告吳怡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原 告 許晉溢即高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吳怡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上易字第39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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