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吉
- 選任辯護人
- 蘇文奕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羈押,並自113年4月24日延長羈押2月。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縱使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無法確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場接受審判或執行,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