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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郭玫利林臻嫻曾子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堅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堅因殺人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嫻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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