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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4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瑛宗陳顯榮李秋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章琳琳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章琳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章琳琳因銀行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9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390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2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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