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請求為適當,爰斟酌被告各次詐欺的金額約介於新臺幣9568元到26880元之間,整體犯罪的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各該判決參照),被告自陳的智識程度、生活情況(本院卷第84頁),及被告經本院通知後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18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