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撤回上訴確定,其中扣案聲請人所有之手機4支,未經諭知沒收,為此聲請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固有明文。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意旨,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審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113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嗣因聲請人撤回上訴,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現既已無訴訟關係存在,即不得就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予以裁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