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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蔡廷宜蔡川富林坤志

  • 被告
    陳珊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030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珊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 金訴字第50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84號、112年度偵字第15166、159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珊慧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罪,共九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珊慧主觀上可預見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個人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表徵,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 識之人,供不明來源金錢之進出使用帳戶、或匯至其約定轉帳帳戶、或進而使用他人名義之約定轉帳帳戶內金錢為網路交易,可能供詐欺人士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提領特定犯罪 所得之用,並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其竟貪圖報酬,仍基於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知悉共犯三人以上),於民國112年7月3日前數日起之7、8月間,先後經由臉書及LINE 通訊軟體聯絡,依暱稱「劉宏明」真實身分不詳成年男子指示,約定先申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將匯入至本案帳戶款項,匯出至約定轉帳帳戶凱基帳戶、且將他人名義之凱基帳戶(為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者為王牌數位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結為交易平台交易帳戶,並使用該帳戶購得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可獲報酬;旋依指示,將其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申請本案網路銀行(含密碼)及申設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約定轉帳戶等資料(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先後於同年8月14日及16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23日前某時),提供予「劉宏明」,「劉宏明」旋於同年8月23日 傳送電子錢包位址予陳珊慧。 二、嗣「劉宏明」所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騙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與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曾柏森等9名被害人,致其等分別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各該 編號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金額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由「劉宏明」指示陳珊慧將匯入款項自本案帳戶網路轉帳至約定轉帳之凱基帳戶(時間、金額如各附表編號下方欄位),利用凱基帳戶在虛擬貨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復由陳珊慧將購得泰達幣存入「劉宏明」指定電子錢包位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並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爭執前開犯罪事實時間約定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劉宏明」使用及代為轉帳、購買及傳送虛擬貨幣等情,惟否認被訴犯行,辯稱:其自臉書結識『劉宏明』,發展成 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劉宏明』教其如何投資虛擬貨幣, 其後『劉宏明』稱想要多投資一些虛擬貨幣但因自己的金融帳 戶沒辦法買幣,要我將本案帳戶資料讓『劉宏明』投資使用, 並且請我幫忙將本案帳戶內款項領出來、在ACE平台購買虛 擬貨幣。後來『劉宏明』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將本案帳戶資料 給他的表弟『楊奕恩』(YIEN)買幣,我也是無辜的受騙者, 其並無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等語。 二、惟查: (一)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間,先經由前開通訊軟體聯絡,與暱稱「劉宏明」男子為犯罪事實一之約定,旋依該「劉宏明」指示,將其所申辦本案帳戶資料(含申設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及密碼、及申設凱基帳戶為約定轉帳戶),提供予「劉宏明」、「劉宏明」並傳送電子錢包位址;並依「劉宏明」指示,將匯入至本案帳戶款項,匯出至他人名義之凱基帳戶(為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者為王牌數位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將凱基帳戶連結為交易平台交易帳戶,並使用該帳戶購得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經本院提示附件該日對話內容,經被告於本院自白不諱(本院卷第242、244頁),並有被告手機經數位採證之勘驗報告、數位採證取得Line對話卷九宗、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6日永豐商銀字第1130301721號函暨約轉帳號 設定申請書影本(偵166卷第93至99頁)、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7日凱銀集作字第1140201242號函(本 院卷第173頁)可稽,其對內容擷取如附件所示,被告之自白核與112年8月14日、16日對話相符,堪認無疑。 (二)被告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間,因「劉宏明」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九名被害人,致其等於表列時間匯款至本案帳戶內,由「劉宏明」指示被告將匯入款項自本案帳戶網路轉帳至約定轉帳之凱基帳戶(時間、金額如各附表編號下方欄位)、且將他人名義之凱基帳戶連結為交易平台交易帳戶,並使用該帳戶購得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等金流過程,為被告於本院自白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九名被害人指訴相符,復有本案帳戶往來明細附於警卷(第47頁)、被告提出提幣詳情15張(偵166卷第109至123頁)、附件所示line對話內容(含出處)互核可明;被告客觀上參與提供本案帳戶取得詐欺款項;並提領轉購虛擬貨幣傳送至指定位址等金流過程,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犯罪所得去向,而屬洗錢行為,均堪先認定。 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為不確定故意,併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倘欠缺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則屬過失之範疇;認識及意欲評價,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檢視之。查: (一)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個人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表徵,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供不明來源 金錢之進出使用帳戶、或匯至其約定轉帳帳戶、或進而使用他人名義之約定轉帳帳戶內金錢為網路交易,可能供詐欺人士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並掩飾或 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等情,依經驗法則,一般人主觀上當可預見甚明。 (二)被告之本案帳戶、或被告於交易平台使用之凱基帳戶(為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者為王牌數位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個人或其他法人之金融帳戶,帳戶資料內之金流匯入匯出,均事關個人信用表徵,不能任由他人指示使用自己帳戶(本案帳戶)或任由自己使用他人帳戶(凱基帳戶),被告自承其大學畢業、曾從事○○○業務員等語(警 詢筆錄參照),及被告於附件112年7月27日LINE對話時,於「劉宏明」問及是否使用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即回答:曾差點幫臉書網友投資下單,但及時發現涉及犯罪而斷絕往來等語,綜合前開智識、工作、生活經驗觀之,被告對於上開所為,係利用本案帳戶收取詐騙財產犯罪不法所得、及使用凱基帳戶轉出該不法所得以掩飾及隱匿該犯罪所得來源,被告主觀上當能預見及此甚明。 (三)被告基於此預見,佐以下列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被告為初識且真實身分不明之人申設本案帳戶約定轉帳帳戶被告於112年7月3日、7月14日設定遠東銀行、凱基銀行申設生效(於112年6月30日、7月12日填寫申請書),有卷附本 案帳戶約定轉帳資料可稽(該銀行函覆於7月21日辦理為7月12日之誤繕,偵166卷第93至99頁);申設之過程,均係「 劉宏明」要求被告設定,此經被告於本院供承:「112 年7月3 日就約定永豐銀行的帳戶,是劉宏明叫我去設定改遠東銀行的約定帳戶。在112 年7 月3日之前我就有以臉書跟他 聯絡,是在7 月3 日前幾天才開始跟劉宏明聯絡」、「後來...劉宏明叫我設定凱基銀行的約定帳戶」等語(本院卷第240、241頁),對照被告於112年6月30日即申請約定轉帳, 無異於認識之初即為願意為真實身分不明之人,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匯入不明款項及轉至劉宏明提供帳戶為約定轉帳戶買幣使用。 ⒉被告因此使真實身分之「劉宏明」,成為自本案帳戶至凱基帳戶、電子錢包內金流之實際操控使用者 依被告供稱:「劉宏明」他說他的ACE(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不能再轉了,我提供永豐銀行帳戶密碼給他,因為他叫我幫他買幣等語(偵166卷第104頁)、「我不知道劉宏明的地址、身分證號碼,劉宏明當初有開視訊,但一下下就關閉了,也沒有拿任何身分證明給我看過」等語(本院卷第248頁 )、「我不知道凱基銀行帳戶所有人是誰,但我有他的帳號密碼」(本院卷第241頁)、「劉宏明的錢包地址我每次買 幣,都轉到他的錢包地址....(這個錢包)是劉宏明的,我看不到」(偵166卷第104頁),對照前開凱基帳戶所有人資料(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者為王牌數位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真實身分不明之「劉宏明」,持有凱基帳戶委託者之帳戶密碼資料,得以自由使用該帳戶,而竟不親自使用,反而委由被告使用凱基帳戶買幣,同時因持有被告之本案網路銀行及凱基帳戶密碼,可隨時觀察該二帳戶內金流明細、又掌握電子錢包,則被告依「劉宏明」指示提供本案帳戶匯入及匯出至凱基帳戶、又利用凱基帳戶為虛擬貨幣平台交易帳戶使用再匯至電子錢包等操作金流過程,因此使「劉宏明」成為本案帳戶及凱基帳戶之實際操控使用者。 ⒊被告自承早於112年6月30日臨櫃申設(7月3日生效)約定轉帳帳戶之前,即已約定報酬,此經被告於本院自白:「我和劉宏明約定,把15筆轉帳全部的錢,可以給我1萬元,...全部15筆匯完之後,最後一筆可以拿1萬元起來,在匯款之前 沒有講具體金額,他說直接匯到我的帳戶裡面,他自己要買幣」(本院卷第122頁),對照附件LINE對話內容、本案帳 戶交易明細(警178卷第40至47頁),112年9月27日附表編 號9被害人匯入50萬元後(即附表最後一筆),「劉宏明」 果然告知:「老婆妳買六十萬吧....剩下的九千妳留著就好」,被告嗣回答:「我幫你存起來」(見附件該日對話內容)、本案帳戶於112年9月27日匯出60萬元後,餘額確尚有10118元;其提供帳戶資料及代為轉帳買幣15筆,短時間即即 可獲得萬元報酬,悖於常情,足見確有貪圖報酬之動機。 ⒋綜上,被告既有前開預見,竟貪圖報酬,為提供本案帳戶及密碼且申設約定轉帳帳戶,將匯入款項匯出至約定轉帳、且使用他人約定轉帳帳戶連結至平台戶購買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方式,使「劉宏明」得以藉由被告操控該金流,隱匿金流來源及去向等不法洗錢行為,被告任此等行為發生而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有與「劉宏明」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被告以遭感情詐欺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劉宏明」,「劉宏明」擅自將該資料提供予YIEN(楊奕恩)使用買幣等詞置辯,固然提出被告與「劉宏明」、楊奕恩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查卷line對話卷一至line對話卷九、偵166卷第51 至91頁,本判決附件為節錄)為據,自LINE對話紀錄(自112年7月23日起),內容雖多有熱烈噓寒問暖,「那以後可以叫妳寶貝嗎?」等濃情密意之曖昧訊息後,「劉宏明」再於112年8月3日傳送「確定了我們之間的關係喔」,被告似因 此開始陷於「劉宏明」規劃之虛偽愛情陷阱中;惟查: ⒈被告於LINE對話紀錄(自112年7月23日起)之前,即於112年 7月3日前數日,即有以臉書與「劉宏明」聯絡,旋於112年6月30日、7月12日申請設定遠東銀行、凱基銀行為本案帳戶 約定轉帳帳戶,並約定倘移轉十五筆則可獲得1萬元報酬, 業認定如前;則被告於112年7月3日前數日,與「劉宏明」 僅初相識數日、且真實身分地址及相貌均不明,被告謂其數日之間即陷於熱戀,依其指示申設約定轉帳帳戶云云,顯然違反常情。 ⒉反之,被告與「劉宏明」倘於112年7月23日使用LINE聯絡對話後,始於112年7月25日詢問是否了解加密貨幣,於同年月27日詢問是否使用過加密貨幣(即虛擬貨幣)等對話為真實,被告與「劉宏明」於該對話之時應尚未申請約定轉帳帳戶匯轉金流及代為買幣;然而,被告於112年6月30日、7月12 日即已依「劉宏明」指示申設遠東銀行、凱基銀行為本案帳戶約定轉帳帳戶,時序上,於申請之初,被告必然已與「劉宏明」約定由被告將匯入至本案帳戶款項,匯出至凱基帳戶、且將凱基帳戶連結為交易平台交易帳戶,並使用該帳戶購得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等,否則「劉宏明」不可能將詐欺所得置於無法掌控之帳戶內;是以被告與「劉宏明」間於112年7月25日、27日間關於加密貨幣之對話,時序不符,即有故意編排對話之高度可疑,不足採信。 ⒊「劉宏明」於附件對話過程,雖提及匯至本案帳戶之金錢為其弟弟或表弟YIEN(楊奕恩)匯入,然被告知悉電子錢包即為「劉宏明」掌握,業如前述,被告知悉「劉宏明」始為該金流之最後掌控者,則「劉宏明」或YIEN(楊奕恩)為同一人或不同人,均無從解免其前開共同參與取得犯罪所得及洗錢分工之犯行。 (五)綜上,前開所辯,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年7月31日修正(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該條修正後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前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為例,舊法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 同條第3項所規定之限制,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詐欺取財 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於偵查及歷審均否認 犯行,不符合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比較結果,應認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9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供本案帳戶及密碼且申設約定轉帳帳戶,將匯入款項匯出至約定轉帳、且使用他人約定轉帳帳戶連結至平台戶購買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方式,使「劉宏明」得以藉由被告操控該金流,彼此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附表編號1至9各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詐欺、洗錢罪乃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被害人數,定其犯罪之罪數,附表所示各次犯行,被害人不同,上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別論罪處罰。其中對同一被害人詐欺及洗錢部分,雖有同一被害人數次交付及對該被害人數次洗錢,然均係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間為之,對同一被害人,各為接續犯一罪,併敘明之。 五、撤銷改判 (一)原判決未詳為勾稽,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當。檢察官上訴以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將匯入至本案帳戶款項,匯出至約定轉帳之凱基帳戶、且將凱基帳戶連結為交易平台交易帳戶,並使用該帳戶購得虛擬貨幣,再傳送至其指定之電子錢包,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發生,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並造成對詐欺正犯追償及偵查之困難;並考量被告應避免帳戶遭不明人士用於不法,仍交付第三人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附表各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金額,犯後被告否認犯行,但與附表編號1、2、4被 害人和解及分期賠償部分金額(本院調解筆錄2份、電話查 詢紀錄表附卷參照)、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既其於原審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 (二)復審酌被告係以一次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於112年7月至9月 間,依同一人指示,為前開各罪犯行,各行為彼此間並非偶發性,各行為詐欺洗錢之金額達129萬5,000元,與編號1、2、4被害人達成調解及分期給付中,業如前述,並無詐欺犯 罪前案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刑法第51條第5、7款、第42 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二審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貞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宣告刑 1 曾柏森 (調解成立) 112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2日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暱稱「張子晴」邀曾柏森下載Paribu APP(網址:https://www.0000000.000/download)註冊會員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曾柏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8月 25日14時43分許 7萬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8月 29日16時17分許 13萬元 112年8月 29日23時30分許 5萬元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⑴112年8月25日轉出7萬元(警178號卷第41頁)。 ⑵112年8月29日轉出13萬元(警178號卷第41頁)。 ⑶112年8月30日轉出5萬元(警178號卷第41頁)。 2 陳志光 (調解成立) 112年8月9日至同年8月28日間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暱稱「Yuki」邀陳志光下載Paribu APP(網址:https://www.0000000.000/download)註冊會員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陳志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8月28日12時48分許 40萬元 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8月28日轉出46萬元(警178號卷第41頁)。 3 潘盈安 112年8月中旬至同年10月22日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自稱「陳莉」邀潘盈安下載Paribu APP(網址:https://www.0000000.000)註冊會員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潘盈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7日22時55分許 1萬65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9月13日20時37分許 3萬元 112年9月14日23時51分許 3萬元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⑴112年9月8日轉出1萬6,500元(警178號卷第43頁)。 ⑵112年9月13日轉出5萬9,985元(警178號卷第44頁)。 ⑶112年9月15日轉出3萬元(警178號卷第44頁)。 4 周冠良 (調解成立) 112年6月12日至同年9月13日間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暱稱「王慈若」(後改為「玥」)邀周冠良下載Paribu APP註冊會員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周冠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12日20時57分許 5萬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12日轉出5萬元(警178號卷第44頁)。 5 陳柏霖 112年9月15日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介紹至網址000000000.000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陳柏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15日21時9分許 2萬5000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15日轉出2萬5,000元(警178號卷第44頁)。 6 林其毅 112年9月12日21時30分許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林其毅欠款未還等語,致林其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20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20日轉出2萬元(警178號卷第45頁)。 7 黃建凱 112年9月11日至同年10月17日間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黃建凱依廣告內容下載Paribu APP(網址:https://www.000000x.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26日22時20分許 5萬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27日轉出10萬1,015元(警178號卷第46頁)。 8 李朝宗 112年8月底至10月31日間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李朝宗依廣告內容至Paribu虛擬貨幣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6日13時43分許 3萬元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6日轉出3萬元(警178號卷第42頁)。 9 王明德 112年8月間至10月16日間 本案詐騙集團補祥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王明德依廣告內容至Paribu虛擬貨幣網站(網址:https://www.0000000.000)投資虛擬貨幣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右列所示。 112年9月27日10時37分許 50萬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陳珊慧自本案帳戶轉出詐騙款項至凱基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112年9月27日轉出50萬15元(警178號卷第46頁)。 附件 時間 內容 出處 112年7月23日 【被告陳珊慧自臉書結識「劉宏明」,二人開始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 對話卷一第1頁,電卷第166頁。 112年7月25日 「劉宏明」:妳以前沒有了解過加密貨幣嗎 被告:了解一一點 「劉宏明」:嗯我以為妳做過呢 被告:我知道很多平台 對話卷一第5頁,電卷第170頁。 112年7月27日 【「劉宏明」問被告是否使用過交易所投資,被告自承曾差點幫臉書網友投資下單,但及時發現可能涉及犯罪,而斷絕往來】 對話卷一第15頁,電卷第180頁。 112年8月2日 「劉宏明」:可我現在又要關注行情了耶,會陪我一起嗎?哈哈… 被告:好好,陪你 「劉宏明」:那下載一個交易所我們一起看,一起學習,互相交流 被告:讓我看一下讓我研究一下 「劉宏明」傳送交易平台連結給被告,並教被告如何下載、使用。 對話卷一第71至頁,電卷第236至237頁。 112年8月3日 「劉宏明」:妳有網銀嗎?也很快的了 被告:我沒有網銀,我明天才去辦哩 對話卷一第108頁,電卷第273頁。 「劉宏明」:那明天儲值個5000台幣,明天晚上我帶妳一起玩了妳看行嗎? 對話卷一第112頁,電卷第277。 「劉宏明」:那我們現在以男女朋友相處噢現在開始就是真的叫妳寶貝了喔 被告:可以 對話卷一第114頁,電卷第279頁。 「劉宏明」:明天妳儲值的時候要跟我說一聲哦,要把那個明細留好 對話卷一第119頁,電卷第284頁。 112年8月4日 「劉宏明」:妳的網銀辦理好了嗎? 對話卷一第123頁,電卷第288頁。 112年8月14日 「劉宏明」:妳的ACE是可以用的 被告:可以 對話卷一第352頁,電卷第518頁。 「劉宏明」:填寫妳的銀行帳號 【被告傳送「收款方式管理」之截圖給「劉宏明」(內有填寫本案永豐帳號,但有*遮隱,所以不完整)】 對話卷一第355頁,電卷第521頁。 112年8月16日 【被告傳送「入金訊息」之截圖給「劉宏明」,內有被告完整的凱基銀行帳號】 「劉宏明」:綁定凱基是你哪個帳號 「劉宏明」:你網銀的帳戶是哪個 「劉宏明」:就是妳認證ACE的網銀帳戶到時候我裝台幣給妳,妳在ACE幫買幣 被告與「劉宏明」通話39分46秒。【本院按:此時告知網銀密碼】 對話卷一第389至390頁,電卷第555至556頁。 「劉宏明」:(前開通話完畢後馬上回覆)妳等一下截圖給我我需要妳的時候我會提前跟妳說喔 對話卷一第391頁,電卷第557頁。 112年8月23日 「劉宏明」:寶貝我的帳戶限額了我轉了一部分錢到你帳戶你有空幫我買下幣喔 被告:好 「劉宏明」:總共一萬五有收到嗎? 被告:我有收到你要做什麼 「劉宏明」:我們先把這個事情處理好現在我教你怎麼買 「劉宏明」教被告如何在ACE平台購買虛擬貨幣 對話卷三第447至448頁,電卷第614至615頁。 【被告將其綁定凱基銀行帳號之頁面截圖傳送予「劉宏明」】 【「劉宏明」傳送電子錢包地址(000000000000000DqpC500000000000000)給被告】 對話卷三第450頁,電卷第617頁。 112年8月24日 「劉宏明」:等下我在轉5000給妳妳幫我買下幣喔 被告:好我已經收到 對話卷三第459頁,電卷第626頁。 被告:現在我需要幫買幣 對話卷三第459頁,電卷第626頁。 被告:你幾點需要我幫你買幣我就幫你用好轉給你 對話卷三第461頁,電卷第628頁。 「劉宏明」:我把地址給你(傳送電子錢包地址:000000000000000Dqp0000000000000000給被告) 對話卷三第465頁,電卷第632頁。 112年8月25日 被告:老公收到嗎 「劉宏明」:收到 對話卷三第476頁,電卷第643頁。 「劉宏明」:我剛剛轉了7萬給妳妳收到嗎【本院按:附表編號1曾柏森匯款之7萬元】 被告:收到了 「劉宏明」:晚上要做單妳有空幫我買幣喔 被告:我現在有空 對話卷三第477頁,電卷第644頁。 被告:地址還是一樣嗎 被告:你收到嗎 對話卷三第477至478頁,電卷第644至645頁。 112年8月28日 「劉宏明」:這裡可以看下 「劉宏明」:我這裡今天會有兩筆轉入你帳戶,麻煩你到時候幫我買幣喔【本院按:附表編號2陳志光匯款之40萬元】 對話卷三第500頁,電卷第667頁。 「劉宏明」:轉你至帳戶的錢收到了嗎收到了幫我買下幣幣了 「劉宏明」:一共是46萬【本院按:附表編號2陳志光匯款之40萬元】 對話卷三第502至503頁,電卷第669至670頁。 「劉宏明」:你轉之前跟我確認下就好 「劉宏明」:你分兩筆可以可以嗎? 被告:老公收到嗎 對話卷三第504頁,電卷第671頁。 112年8月29日 被告:(被告傳送以「劉宏明」照片為大頭照之臉書截圖給「劉宏明」)怎麼跟你這一張很像就同一個人嗎你是不是兩個帳號 對話卷三第512頁,電卷第679頁。 被告:老公剛剛你匯款 「劉宏明」:我弟弟匯的 13萬收到嗎?→附表編號1曾柏森匯款之13萬元 被告:我收到 「劉宏明」:妳有空的時候麻煩妳幫買下幣 「劉宏明」:地址還是跟原來一樣 「劉宏明」:我說轉幣的地址還是跟昨天一樣 被告:轉來給你嗎 「劉宏明」:可以 對話卷三第517至519頁,電卷第684至686頁。 112年8月30日 被告:等一下我幫他買幣【本院按:附表編號1曾柏森匯款之5萬元】 對話卷三第524頁,電卷第691頁。 112年9月1日 「劉宏明」:老婆,剛才轉了3萬塊給妳,有空的時候幫買下幣 被告:我這裡沒有收到你的款項 被告:我網銀沒有收到 「劉宏明」:我的ID:00000 被告:你是匯款兩筆錢 被告:等一下我全部幫都幫你買 對話卷三第552至553頁,電卷第717至718頁。 112年9月6日 「劉宏明」:剛才匯了3萬塊錢到妳帳戶,幫查下有嗎【本院按:附表編號8李朝宗匯款之3萬元】 「劉宏明」:有空了幫買下幣幣 對話卷四第609至610頁,電卷第775至776頁。 112年9月7日 「劉宏明」:麻煩妳幫我買下幣好嗎【本院按:附表編號3潘盈安匯款之1萬6500元】 對話卷四第635頁,電卷第801頁。 112年9月8日 「劉宏明」:老婆,我弟剛才打電話給我了,說叫我幫買幣呢妳那裡什麼時候能幫買 被告:好現在處理 對話卷四第642頁,電卷第808頁。 112年9月12日 「劉宏明」:老婆,剛才轉了5萬元錢給妳,有空幫買下幣喔【本院按:附表編號4周冠良匯款之5萬元】 對話卷四第705頁,電卷第871頁。 112年9月13日 「劉宏明」:老婆,等下幫我弟弟買10萬【本院按:附表編號3潘盈安匯款之3萬元】 對話卷四第716頁,電卷第882頁。 被告:我先幫他買幣 對話卷四第716頁,電卷第884頁。 112年9月15日 「劉宏明」:老婆,有收到2萬5嗎?記得幫買下幣喔【本院按:附表編號5陳柏霖匯款之2萬5000元】 對話卷四第734頁,電卷第900頁。 112年9月18日 被告:老公剛才永豐銀行打電話給我 被告:他現在問我玉山銀行轉帳來叫什麼名字跟他是有什麼關係呢 「劉宏明」:就說是弟弟就好 對話卷四第767頁,電卷第933頁。 被告:剛剛銀行打電話給我 被告:行員說有幾天的錢很平凡轉出去 「劉宏明」:就說是朋友給妳的就好 對話卷四第770頁,電卷第936頁。 112年9月20日 「劉宏明」:弟弟匯的,他的ACE認證不通過 對話卷四第797頁,電卷第963頁。 「劉宏明」:有收到2萬塊錢嗎【本院按:附表編號6林其毅匯款之2萬元】 被告:有收到 對話卷四第800頁,電卷第966頁。 112年9月26日 被告:我手機的網銀有通知匯錢過來我問寶貝有沒有匯款 「劉宏明」:是弟弟匯的了 「劉宏明」:妳帳戶有收到就是了如果不是妳朋友匯給妳的,就是我朋友弟弟這邊匯的 對話卷五第881頁,電卷第1048頁。 「劉宏明」:剛掛了電話,看到他們的傳的訊息,妳看下有收到5000台幣嗎?【本院按:附表編號7黃建凱匯款之50000元之誤繕】 對話卷五第883頁,電卷第1050頁。 112年9月27日 「劉宏明」:中午或者下午什麼時候有空記得幫買下幣喔 「劉宏明」:妳哪裡一共是收到66萬嗎? 「劉宏明」:加上昨晚的一共609985有收到嗎? 「劉宏明」:早上有個50【本院按:附表編號9王明德匯款之50萬元 】 對話卷五第890至891頁,電卷第1057至1058頁。 「劉宏明」:老婆妳買六十萬吧剩下的九千妳留著就好 被告:我不要收 「劉宏明」:妳收下 被告:我幫你存起來 「劉宏明」:好喔 對話卷五第893頁,電卷第1060頁。 112年9月28日 被告:我的永豐銀行已經被鎖定暫時不能用 被告:老公我想問妳一件事情你那裡有發生錢的糾紛嗎這怎麼我的永豐銀行已經報警是不是錢的糾紛,被警察鎖定帳號不能使用請你可以告訴我是什麼情形嗎 對話卷五第906頁,電卷第1073頁。 「劉宏明」:你問下銀行那邊是因為那筆錢出了問題然後找弟弟然後我找弟弟 對話卷五第911頁,電卷第1078頁。 被告:你那個弟弟的那邊是不是出問題他是不是跟人家錢有糾紛影響我這裡了 對話卷五第913頁,電卷第1080頁。 「劉宏明」:我已經叫他加你了 被告:(被告傳送LINE暱稱「Yien★」加好友之截圖給「劉宏明」)這個是你表弟 「劉宏明」:妳傳給他就好了對 對話卷五第924至925頁,電卷第1089至1090頁。 112年10月2日 被告:你幹嘛又不是你的錯 「劉宏明」:我把帳戶給他了 被告:現在也要解決這個問題 被告:他是亂來的 被告:你不要這樣子 被告:你這樣子我心痛 被告:你別這樣子這樣子我心很痛 被告:事情發生了都要去面對你不用跟我道歉 「劉宏明」:好是我對不起妳 被告:我就配合調查就好了 對話卷五第956至958頁,電卷第1121至1123頁。 112年10月5日 「劉宏明」:跟弟弟明天講電話 對話卷六第1009頁,電卷第1175頁。 112年10月6日 「劉宏明」:老婆,我剛打電話給弟弟了 被告:謝謝 「劉宏明」:000000000 妳加他這個賴 被告:他是到底是有幾個手機呀 「劉宏明」:我也不知道他跟我講那個手機壞了 對話卷六第1010至1011頁,電卷第1176至1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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