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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郭玫利王美玲林臻嫺

原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
被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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