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 原告
-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
- 被告
-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