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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廷宜林坤志蔡川富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志吉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羈押,並自113年4月24日延長羈押2月。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縱使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無法確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場接受審判或執行,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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