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輝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輝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輝順因竊盜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