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月女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月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月女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9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2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