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 當事人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汪信利、戴春旺、王水穆、汪四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 汪信利 戴春旺 王水穆 汪四川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 附民字第5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分別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 事判決),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 年度上易字第286、28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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