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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瑛宗陳顯榮李秋瑩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秝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56號、第30454號、第3491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718號、第54587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32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971號、第20054號、第20055號、第2005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趙秝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趙秝品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贓款取得,及使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任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提領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3日先依其在交友軟體「遇見」所結識不詳男子指示,臨櫃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華南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郵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辦理該男子指定帳戶為約定轉帳帳戶,隨後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男子或輾轉取得趙秝品申設之上開帳戶資料詐欺集團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王國緯、林于珍、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錦秀、何西、林怡君、蕭惠文、孫秀雲、郭淑君、徐于琇、王焜智等16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趙秝品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匯入趙秝品申設帳戶內之贓款旋遭轉匯至約定轉帳帳戶殆盡。嗣經王國緯等16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朱敏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花蓮縣警察局○○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孫吉星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煒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金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素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于琇訴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蕭惠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於112年3月3日依其在交友軟體「遇見」所結識不詳男子指示,臨櫃將其所申設之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辦理該男子指定帳戶為約定轉帳帳戶,隨後將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後該男子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使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匯入贓款旋遭轉匯至約定轉帳帳戶,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等情,為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並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見19956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一-第19至21頁、第51至52頁、第67至70頁;32號偵緝卷-以下稱偵卷二-第26頁、第109頁、第149至151頁;38957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七-第20頁;2455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九-第14至14頁背面;原審卷第66頁、第74至75頁、第81至84頁;本院卷第150至159頁、第235頁、第264頁、第266頁),並據被害人王國緯、林于珍、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錦秀、何西、林怡君、蕭惠文、孫秀雲、郭淑君、徐于琇、王焜智於警詢就渠等被騙而匯款至被告申設上開帳戶之過程指訴在卷(見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一-第11至15頁;0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二-第19至23頁;0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三-第5至9頁、第11至13頁;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四-第17至21頁;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五-第5至9頁;0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六-第17至18頁;0000000000號警卷-以下稱警卷七-第9至10頁;43718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三-第17至19頁;54587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四-19至21頁;2880號偵卷-以下稱偵卷五-第20至25頁;11988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六-第19至21頁;23956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八-第21至27頁;36742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第15至16頁;36743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一-第15至23頁;40680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二-第11至13頁;48802號偵卷-以下稱偵卷十三-第25至28頁),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3日通清字第1120013259號函及所附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與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5至10頁;警卷二第15至17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7日通清字第1120051086號函及所附華南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存款事故狀況查詢、金融卡發行登記事故資料查詢、網路銀行客戶約定資料查詢、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金融卡註銷申請書(見偵卷四第81至89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6月15日○○○營字第11200018381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與帳號異動查詢(見警卷三第99至111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10月20日○○○營字第11200033921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帳號異動查詢與開戶申請書(見偵卷三第101至107頁)、臺灣銀行○○分行112年11月14日○○營密字第1125001360號函及所附臺銀帳戶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書與約定書(見偵卷九第38至39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8日儲字第1120902867號函及所附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五第49至5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儲字第1121800210號函及所附郵局帳戶郵政/綜合儲金除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與交易/彙總登摺明細(見警卷六第7至12頁)、被害人王國緯、林于珍、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吳氏錦秀、何西、林怡君、郭淑君、蕭惠文、孫秀雲、徐于琇、王焜智提出渠等受騙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繪書匯款憑證翻拍照片、○○鄉農會匯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查詢翻拍照片、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匯款申請書、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25頁;警卷二第33頁;警卷三第37頁、第41頁;警卷四第25頁;警卷五第27頁;警卷六第23頁;警卷七第21至25頁;偵卷三第76至77頁;偵卷四第47頁、第55頁;偵卷五第32頁;偵卷六第47頁;偵卷八第37至39頁;偵卷十第41頁;偵卷十一第43頁;偵卷十二第25頁;偵卷十三第41頁)、被害人王國緯、朱敏葉、范瑞娥、孫吉星、徐煒倫、林金源、陳素珠、林怡君、郭淑君、蕭惠文、徐于琇、王焜智提出渠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對話截圖(見警卷一第17至23頁;警卷三第47至87頁;警卷四第33至39頁;警卷五第31至64頁;警卷七第29至33頁;偵卷三第73至76頁;偵卷四第63至65頁;偵卷五第39至48頁;偵卷八第37至50頁;偵卷十第49頁;偵卷十一第33至39頁;偵卷十三第65至131頁)、被害人吳氏錦秀提出投資博弈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林偉豪」個人頁面翻拍照片(見偵卷六第43頁、第45頁)、被害人蕭惠文提出詐騙集團成員交付之「虛擬通貨交易免責聲明」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十一第25至31頁)、被害人陳素珠、吳氏錦秀、郭淑君、蕭惠文、孫秀雲、徐于琇、王焜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由承辦員警製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七第35至36頁、第49至53頁;偵卷五第9至12頁、第26至27頁、第29頁;偵卷六第31至41頁;偵卷十第25至37頁;偵卷十一第47至53頁;偵卷十二第15至23頁;偵卷十三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等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卷內客觀事證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被告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被告將其申辦之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供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將受騙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再由不詳之人將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受騙匯入帳戶款項轉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而檢察官雖未就附表編號4至16所示被害人范瑞娥等13人遭詐取財物或洗錢事實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揭被告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向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王國緯、林于珍、朱敏葉詐取財物或洗錢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48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718號、第5458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32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971號、第20054至2005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或本院併案審理,本院就檢察官上述移送併辦部分,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同一提供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資料行為,幫助他人詐騙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16人,而侵害數財產法益,編號1至16所示行為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均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規定遞減其刑。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本件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⑴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坦承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⑵未及審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997號、第1328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971號、第20054至2005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71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470號移送併辦意旨所載有關幫助他人詐取附表編號4至16所示被害人財物及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漏未及審理附表編號8至16所示併辦之犯罪事實,致量刑過輕,指摘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另有前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㈡、本院審酌被告率爾將自己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罔顧該帳戶資料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以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危險,影響社會治安且有礙金融秩序,助長詐欺犯罪盛行,並使檢警對於詐欺取財犯罪之追查趨於困難,犯罪所得遭領出後,形成金流斷點,犯罪所得因而披上合法化外衣,使隱身幕後之正犯肆無忌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及人與人間之相互信賴,殊值非難,附表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王國緯等人受騙匯入被告所提供之華南帳戶、臺銀帳戶、郵局帳戶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050,500元,附表所示之人遭騙受害金額甚鉅,且被告至今並未賠償附表所示被害人分文損害,被告行為造成之危害不輕,惟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未查得被告因本案犯行而有獲利,犯罪尚無所得,暨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低,離婚,並無子女,目前獨居,擔任居家看護員,月薪約3萬元,有正當工作及合法收入,被害人蕭惠文、朱敏葉到庭表示對量刑並無意見;被害人陳素珠則到庭及具狀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檢察官亦對刑度表示並無意見,被告則希望從輕量刑等意見,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萬元,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亦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從而,被告於本案所為僅屬幫助犯,否認交付帳戶資料等物予他人曾收受任何報酬,復無證據證明其本身已收取不法利益,並無應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柏淨、吳巡龍、李昭慶、劉修言、楊岳都、鄭葆琳、廖春源、鄭博仁移送併辦,檢察官

李政賢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劉紀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備註 1 王國緯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帳戶名稱「凱基證券經理-周慧」與王國緯聯繫,介紹其加入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提供抽股票的管道,惟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被害人王國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上午9時31分許 100萬元 上開華南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6分許 120萬元   2 林于珍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自稱朱家泓,在玩股網刊登教導他人操作飆股廣告,誘使林于珍加入群組,點擊群組所載連結下載凱基證券APP後,向其誆稱:可依匯款至指定帳戶,再藉由凱基證券網站操作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林于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54分許 336,000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朱敏葉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初,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發送「投資賺錢為前提」之訊息給朱敏葉,誘使朱敏葉加入「財經100阮老師」群組,與帳戶名稱「特助:雅芝」、「Rosalyn」等人聯繫,向其謊稱:可藉由登入宏潤證券APP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朱敏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7分許 8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范瑞娥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底某日起,以臉書與范瑞娥聯繫,要求其使用通訊軟體與帳戶名稱「陽光普照」交談,傳送「尚正基金」連結給范瑞娥,並為其註冊成為會員,向其詐稱:依「尚正基金」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投資,獲利即會顯示於「尚正基金」網站內云云,致范瑞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33分許 50萬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併辦 5 孫吉星 (提告)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112年2月12日起,以網路交友軟體「乾杯」結識孫吉星,並傳送「aeonco購物」網站連結給孫吉星,指是其註冊該購物網站成為會員,並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線上客服人員聯繫創辦網路商店,嗣該線上客服人員向孫吉星詐稱:販賣網路商店內物品,會於3至7個工作日收到貨款,每出售1個商品,可從中獲利10%云云,致孫吉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中午12時26分許 50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併辦 6 徐煒倫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1月30日起,經由交友軟體速約結識徐煒倫,介紹投資交易平臺供徐煒倫投資,並邀約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張藝鳳」聯繫,向徐煒倫誆稱,可一起操作上開投資平臺,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徐煒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5萬元 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併辦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7 林金源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2年3月初某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徵婚社團刊登文章,誘使林金源點擊文章內載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陳雅淇」聯繫,向林金源佯稱,從事一項投資副業,並邀請林金源參與,指示林金源下載「Globaleasy」應用程式,註冊帳戶後,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金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52分 198萬元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8 陳素珠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與陳素珠聯繫,傳送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訊息給陳素珠,並推薦操盤手「安妮」向陳素珠訛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素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中午12時40分許 20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併辦   9 王焜智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在交友軟體「Cheers」結識王焜智,向其騙稱:前往「宏安國際」網站投資,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王焜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47分許 10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49分許 5,000元    10 吳氏錦秀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上午11時5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賺錢為前提」訊息,誘使吳氏錦秀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林偉豪」聯繫,向吳氏錦秀誆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由其代為在「澳門銀河娛樂有限公司」博弈網站操作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吳氏錦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53分許 175,000元 上開華南帳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併辦   11  徐于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上以「阮慕驊」名義刊登投資教學廣告,誘使徐于琇于111年11月23日晚間8時許,點擊廣告內連結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財經阮老師」聯繫,指示下載「銀獅證券」應用程式,向其謊稱:可使用「銀獅證券」應用程式下單投資,並依帳戶名稱「Adelaide」客服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在應用程式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徐于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 584,500元 上開臺銀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併辦   12 蕭惠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前,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阮慕驊」與蕭惠文聯繫,向其訛稱:前往投資網站下載偉民證券應用程式並申請帳號,且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蕭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33分 13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13 孫秀雲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中旬某日,在臉書自稱「阮慕驊」張貼投資賺錢為前提訊息,誘使孫秀雲瀏覽訊息後在貼文下方留言,該人遂以通訊軟體LINE與孫秀雲聯繫,向孫秀雲騙稱:前往其所推薦之投資網站,以其所給帳號,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孫秀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10時14分許 92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4 郭淑君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5日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投資廣告,誘使郭淑君點擊連結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驊創100阮慕驊」聯繫,該人於112年2月23日傳送Macro投資網站連結,向郭淑君謊稱:可前往該投資網站註冊申請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進行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郭淑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6日上午9時39分許 100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5 何西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Rooit帳戶名稱「Dale512」結識何西,再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Dale」與何西聯繫,向何西詐稱:其姐姐利用peeba商城投資獲利,只要按照商城上流程進行本金匯款,倉庫會發貨,客服人員將告知發貨3天後買家收到貨物付款給商城,商城即會在審核無誤後將款項及獲利匯返投資人云云,致何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中午12時41分許 16萬元 上開郵局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併辦   16 林怡君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前,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誘使林怡君點及廣告內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帳戶名稱「馮志源」聯繫,「馮志源」向林怡君騙稱自己為投資烙獅,邀請林怡君加入投資群組,隨後提供加福證券應用程式,並指示其與LINE帳戶名稱「特助:陳淑婷」、客服人員「Annie」等人聯繫,陸續向林怡君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透過「加福證券」APP,可購得已漲停板鎖死之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1分許 8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上列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共計   9,05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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