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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郭玫利王美玲林臻嫺

  • 原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法人
  • 被告
    陳鴻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 被 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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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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