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錦佳、吳書嫺、蕭于哲
- 法定代理人許秋華、邱炳崑
- 原告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司
- 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育隆捲門工業有限公司即華崴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樺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崑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5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疑似法院組織不合法等語。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並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可參,則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仍以與原判決意旨無關之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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