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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錦佳蕭于哲吳勇輝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宏祥
選任辯護人
朱崇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3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27號、113年度偵字第17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案係被告鄭宏祥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而被告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向被告及辯護人闡明確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01頁)。是本案被告上訴僅就原判決對被告刑之部分一部為之,至於其他部分(即犯罪事實、罪名、沒收等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給予被告悔悟向上的機會,予以一個重新從輕最有利之判決。

三、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應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對其所犯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亦自白犯罪,固得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與其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重罪處斷,此部分原判決已於量刑時合併評價。合先敘明。

(二)按刑法第59條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毒品殘害國民身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向為政府嚴厲查禁之物。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禁令,仍意圖營利而為本案犯行,衡其犯罪情節,亦無何特殊原因或情堪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且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自無縱處以最低刑度,猶嫌過苛之情形。是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亦毋庸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刑。

(三)按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合於法律規定之範圍,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而濫用其裁量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經查:

(1)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審酌被告尚無構成累犯、另有詐欺、妨害公務等犯罪前科。被告自承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再審及被告僅為賺取收入,即加入販毒組織販賣戕害身心甚鉅毒品之犯罪動機;被告為行為時,思慮正常,無受到任何刺激。販售對象各為多人,各次販售金額不等。販售毒品供人施用,可能導致他人成癮,對他人、社會之危害影響非小。另考量被告本件犯行時之年紀尚輕,處事尚屬輕率之年紀,竟仍為賺取利潤,販售毒品,甚不可取。及其販賣毒品時間及加入販毒組織之時間,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7、8、12至19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有審酌評價被告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是原判決係於法定刑度內而為裁量,且係自低度刑量起,並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合。故本案原判決對被告所量處之刑,顯無過重不當之情。

(2)原判決係審酌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5、7、8、12至19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次數(15罪),被告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3至6月間,且犯罪手法類似,並斟酌被告參與販毒集團,然依據其販毒對象、次數,及查獲時所扣得之毒品觀之,被告顯然並非偶因貪圖小利而與其購毒者互通有無之情形,而應可推認被告於前揭附表所示之犯行期間,確有堅定販毒謀利之意念。是經斟酌上情,及考量欲達矯正效果需要之刑罰強度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之調和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查,原判決就本案同案被告蘇勇成犯6罪、同案被告李皓丞犯21罪,分別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10月、7年2月,渠等犯罪類型、犯罪情節相同,是原判決對被告所定之執行刑6年6月,顯未違反平等原則。再者,原判決已審酌被告上開情節,於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係在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被告權益,其裁量權行使適法而無不當,於法尚無違誤。

四、綜上,本件被告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宇軒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原起訴書編號) 販毒方受指派面交人 (及參與之共同正犯) 販毒方與購毒者聯繫之工作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    價格 (新臺幣:元)    (抽成犯罪所得) 證據出處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2) 蘇勇成 (鄭宏祥指派,共同正犯為鄭宏祥、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黃煥捷 112年05月29日10時19分 嘉義市○區○○街路旁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包(AMG樣式)    2000元    (蘇勇成繳回180元*8包【共144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560元【2000元-1440元】;被告鄭宏祥僅指派而未前往,故未分得抽成)   1.證人黃煥捷112.7.18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75至77反面頁、偵7027卷一第105-110頁)、112.7.18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143-146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78-79(偵7027卷三第129-131頁、偵7027卷一第123-125頁、偵1724卷第307-309頁)  ②Telegram:編號206-207(偵7027卷三第277頁、偵1724卷第339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2 (4)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響食天堂 何明穎 (微信暱稱:「錢(圖案)poop poop雲朵(圊案)」,以下均同) 112年05月22日01時05分 嘉義市○區○○街000號(○○○○○酒店)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0包(芬迪樣式) 8500元   抽成犯罪所得為1000元  1.證人何明穎112.8.2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80-82頁、偵7027卷一第397-401頁)、112.8.2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419-423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61(偵7027卷三第219)  ②Telegram:編號179-180(偵7027卷三第239-241頁、偵1724卷第181-183、311-313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9月 3 (6)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侯閔翊 (微信暱稱:「小隻(凱凱)」,以下均同) 112年5月26日13時27分   嘉義市○區○○街00○00號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包(芬迪樣式) 1200元   (繳回180元*4包【共72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480元【1200元-720元】) 1.證人侯閔翊112.8.22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48-51頁、偵7027卷一第323-329頁)、112.8.22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61-364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44-150(偵7027卷三第203頁、偵1724卷第169-175頁)  ②Telegram:編號184-186(偵7027卷三第245-247頁、偵1724卷第185-187頁、317-319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4 (8)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侯閔翊 112年5月30日08時01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門市)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芬迪樣式)   1600元   (繳回180元*5包【共90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700元【1600元-900】) 1.證人侯閔翊112.8.22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48-51頁、偵7027卷一第323-329頁)、112.8.22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61-364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54-155 (偵7027卷三第213頁、偵1724卷第177頁)  ②Telegram:編號214-215(偵7027卷三第269頁、偵1724卷第195、347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5 (9) 鄭宏祥 (簡翎育叫李皓丞傳送指派,共同正犯為李皓丞、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侯閔翊 12年6月2日23時0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芬迪樣式) 1600元   (繳回180元*5包【共90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700元【1600元-900】) 1.證人侯閔翊112.8.22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48-51頁、偵7027卷一第323-329頁)、112.8.22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61-364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55(偵7027卷三第213頁)  ②Telegram:編號216-217(偵7027卷三第271頁、偵1724卷第197、349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6 (11) 蘇勇成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響食天堂 張宇翔(微信暱稱:翔) 112年6月4日18時39分 嘉義縣○○鄉○○○00號(○○超市)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3包(樣式:蒙扣) 1000元  (繳回180元*3包【共54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460元【1000元-540】) 1.證人張宇翔112.8.31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41-43頁、偵7027卷一第431-435頁)、112.8.3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461-463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66-174 (偵7027卷三第227-235頁、偵1724卷第303-307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7 (12) 鄭宏祥(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鼎泰豐 蘇冠龍 (微信暱稱:「龍(稻盛和夫」,以下均同) 112年5月27日16時2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檳榔)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包(樣式:蒙扣) 2000元   (繳回180元*8包【共144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560元【2000元-1440元】) 1.證人蘇冠龍112.8.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65-70頁、偵7027卷一第169-179頁、112.8.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223-229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88-94 (偵7027卷三第147-153頁、偵1724卷第141-147頁、偵7027卷一第193-199頁、偵7027卷一第193-199頁)  ②Telegram:編號190-192(偵7027卷三第251-253頁、偵1724卷第189、323-325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8 (13) 蘇勇成 (鄭宏祥指派,共同正犯為鄭宏祥、簡翎育) 微信暱稱:鼎泰豐 蘇冠龍 112年5月29日11時17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檳榔)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包(樣式:蒙扣) 2000元   (被告蘇勇成繳回180元*8包【共144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560元【2000元-1440元】;被告鄭宏祥僅指派而未前往,故未分得抽成) 1.證人蘇冠龍112.8.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65-70頁、偵7027卷一第169-179頁、112.8.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223-229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95-98(偵7027卷三第153-157頁、偵7027卷一第199-203頁)  ②Telegram:編號193-194(偵7027卷三第253頁、偵1724卷第325-327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9 (15) 蘇勇成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鼎泰豐 蘇冠龍 112年5月31日01時59分 嘉義市○區○○○路00號(○○診所)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2包(樣式:蒙扣)   2500元   (繳回180元*12包【共216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340元【2500元-2160元】) 1.證人蘇冠龍112.8.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65-70頁、偵7027卷一第169-179頁、112.8.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223-229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01-104(偵7027卷三第159-163頁、偵7027卷一第205-209頁)  ②Telegram:編號197-198(偵7027卷三第257頁、偵1724卷第329-331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10 (16) 李皓丞 (蘇勇成代為詢問指派,共同正犯為蘇勇成、簡翎育) 微信暱稱:鼎泰豐 蘇冠龍 112年6月1日21時37分 嘉義市○區○○○路00號(○○診所)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包(樣式:蒙扣) 2000元   (蘇勇成僅負責指派,並未前往交付毒品,故並未取得抽成所得) 1.證人蘇冠龍112.8.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65-70頁、偵7027卷一第169-179頁、112.8.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223-229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05-108(偵7027卷三第163-167頁、偵7027卷一第209-213頁)  ②Telegram:編號199-200(偵7027卷三第259頁、偵1724卷第331-333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1 (17) 李皓丞、蘇勇成 (共同正犯為李皓丞、簡翎育) 微信暱稱:鼎泰豐 蘇冠龍 112年6月3日23時20分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館)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2包(樣式:芬迪)   2500元   (繳回180元*12包【共216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340元【2500元-2160元】。惟因與共同被告李皓丞一起前往,均分後,各得170元) 1.證人蘇冠龍112.8.4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65-70頁、偵7027卷一第169-179頁、112.8.4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223-229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11-112(偵7027卷三第169-171頁、偵7027卷一第215-217頁)  ②Telegram:編號201-203(偵7027卷三第261-263頁、偵1724卷第333-335頁) 蘇勇成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12 (18)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微信暱稱:「(圖案)F(J」,以下均同) 112年3月5日22時06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繳回180元*1包【共18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220元【400元-18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15(偵7027卷三第173頁、偵1724卷第149頁、偵7027卷一第295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 13 (20)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3月13日02時11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繳回180元*1包【共18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220元【400元-18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18(偵7027卷三第177頁、偵1724卷第153頁、偵7027卷一第297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4 (25)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4月10日14時34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繳回180元*1包【共18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220元【400元-18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23(偵7027卷三第181頁、偵1724卷第123頁、偵7027卷一第299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5 (26)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4月16日18時28分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2包   800元   (繳回180元*2包【共36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440元【800元-36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24(偵7027卷三第183頁、偵1724卷第157頁、偵7027卷一第300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6 (30)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4月21日17時2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宮)前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繳回180元*1包【共18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220元【400元-18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30(偵7027卷三第189頁、偵1724卷第159、偵7027卷一第303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7 (34)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5月20日21時52分 嘉義市○○街路旁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7包 2000元   (繳回180元*8包【共144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560元【2000元-144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36-137(偵7027卷三第195頁、偵1724卷第161頁、偵7027卷一第305反面頁)  ②Telegram:編號   176-178(偵7027卷三第235頁、偵1724卷第179-181、309-311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8 (35) 鄭宏祥指派李皓丞前往 (共同正犯為李皓丞、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5月21日01時01分 嘉義市○○街路旁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包 400元   (共同被告李皓丞繳回180元*1包【共18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220元【400元-180元】;被告鄭宏祥僅指派而未前往,故未分得抽成)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38(偵7027卷三第197頁、偵1724卷第163頁、偵7027卷一第307頁)  ②Telegram:編號210(警2498卷第180反面頁、偵1724卷第191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19 (36) 鄭宏祥 (共同正犯為簡翎育)    微信暱稱:國際歐洲精品 王則夫 112年5月30日09時16分 嘉義市○○街夾娃娃機店內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AMG樣式3包、AP樣式2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公克 共3600元(愷他命1公克2000元,咖啡包5包1600元)   (愷他命1公克抽成犯罪所得300元;咖啡包繳回180元*5包【共900元】,抽成犯罪所得為700元【1600元-900元】。抽成犯罪所得共1000元)  1.證人王則夫112.8.16警詢筆錄(警2498卷第56-60頁、偵7027卷一第277-285頁)、112.8.21偵訊筆錄(偵7027卷一第315-320頁)、113.9.10檢事官詢問筆錄(偵7027卷三第5-7頁)、113.9.10警詢筆錄(偵1724卷第59-64頁)、113.9.10偵訊筆錄(偵1724卷第71-75頁) 2.扣案手機内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①微信:編號139-143(偵7027卷三第197-201頁、偵1724卷第163-167頁、偵7027卷一第307-309頁)  ②Telegram:編號211-213(偵7027卷三第265-267頁、偵1724卷第191-193頁、343-345頁) 鄭宏祥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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