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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逸梅包梅真梁淑美

聲請人
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豪
被告
林哲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1張」,應更正為「4張」。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3扣押物編號27-13所示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應為「4張」,誤繕為「1張」,應予更正,此為顯然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扣押物清單) 
編號 扣押物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考 1 27-1-1至 27-1-4 永鑫公司會計傳票 本 4 27-1-2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其餘27-1-1、27-1-3、27-1-4准予發還。 2 27-2 永鑫公司與目玉公司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3 27-3 永鑫公司與福安宮協議書 份 1 准予發還 4 27-4 土地使用協商書 份 1 准予發還 5 27-5 永鑫調解筆錄 (相對人:王文清) 份 1 准予發還 6 27-6 土地租賃合約書 (土地租賃權利轉讓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7 27-7 工程顧問合約書 (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8 27-8 雲林永宙大規模地面太陽光電合約書 份 1 准予發還 9 27-9-1至 27-9-5 口湖鄉電場相關公文 本 5 准予發還 10 27-10 永鑫公司中英文工作規範說明書 本 1 准予發還 11 27-11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付款交易回條(本案證據) 張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2 27-12 永鑫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公司存摺(本案證據) 本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3 27-13 永鑫公司支出費用憑單 張 4 准予發還 14 27-14 E-mail相關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5 27-15 會計資料明細表(本案證據) 份 1 聲請駁回(准到院檢閱影印) 16 27-16 手寫雜記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17 27-17 工程計畫書 份 1 准予發還 18 27-18 永鑫請款作業程序 份 1 准予發還 19 27-19 子公司明細 份 1 准予發還 20 27-20 子公司印鑑資料 份 1 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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