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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廷宜王美玲郭玫利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念青

上列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上開撤銷部分,孫念青緩刑參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被害人陳榮斌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損害賠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上開撤銷部分,孫念青緩刑參年,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被害人陳榮斌支付新臺幣臺佰萬元損害賠償。」其中「新臺幣臺佰萬元」顯係文字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故依法裁定更正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書記官 張巊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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