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秀燕鄭彩鳳洪榮家

上訴人
即被告
梅守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4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立法理由:本項但書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查原審係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判處罪刑,並就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被告就判處罪刑即幫助洗錢罪(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詳後述)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原審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而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上訴。經本院當庭向被告確認上訴範圍,稱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表明未在上訴範圍(本院卷第76-77、104-105頁),足見被告對於本案請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量刑部分。因此,本院爰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其他關於本案犯罪事實、罪名等,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三、因被告表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有關本案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罪數關係)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本院時坦承認罪;又被告於原審時已與被害人簡慶嵐達成調解及給付調解金額完畢,且於本院時與被害人陳宥渝、洪麗君均達成和解,亦給付和解金額完畢,請從輕量刑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前因幫助洗錢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12年4月21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審理時已就被告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情形為主張,審酌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未能因此記取教訓,竟於5年以內再次實行本案同屬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被告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則就其所犯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犯行,事證明確,因予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被告於原審時雖未坦承犯行,然其事後已於本院時坦承不諱,表示認罪,頗具悔意,足認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所變動。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之過重,容有未洽。

⒉被告事後於本院時與被害人陳宥渝、洪麗君均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完畢,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郵政匯款申請書各1份(本院卷第87-91頁)、和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15頁)在卷可憑。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之過重,容有未洽。另關於被害人簡慶嵐部分,已於原審時達成調解,及給付調解金額完畢,有調解筆錄及匯款證明各1份(原審卷第111-113、129-131頁)附卷可考。

⒊被告上訴意旨原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惟其以事後已坦承認罪,並已與被害人陳宥渝、洪麗君均達成和解(被害人簡慶嵐部分,已於原審時達成調解),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所處之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容任實行洗錢犯行之正犯可以任意利用該帳戶收取詐欺贓款,並將贓款提領或轉出,使原為不法犯罪所得之款項遭隱匿,切斷與不法犯行之關連,形成金流上之斷點,造成司法查緝、訴追之困難,不僅造成民眾財產上之損失,更使詐欺犯罪實行之成本及遭查獲之風險降低,最終助長集團財產犯罪氾濫,擾亂正當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整體穩定,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坦認犯行之態度,與被害人簡慶嵐、陳宥渝、洪麗君均達成民事調(和)解,並已給付調(和)解金額完畢,並被告提供之帳戶數量、各被害人損失之金額。暨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檳榔產業,未婚無子女,與同事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000元,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按當事人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甚明。參照該條本諸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處分權所設定之上訴暨攻防範圍,以及促進審判效能等立法意旨,已適度鬆綁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若當事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對於其餘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等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者,則上訴審法院原則上僅應就明示上訴之範圍加以審理,對於未請求上訴之其餘部分,本無庸贅為審查。以上所述,在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所開啟之第二審訴訟程序,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因發現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且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時,苟第二審法院肯認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無訛者,於此情形下,適度保留第二審法院對於被告被訴事實擴張審理範圍之可能性,始為本院近期統一之見解。惟上訴係對下級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請求上級審法院救濟之方法,是否不服暨其不服之範圍,自以當事人之意思為準。倘僅被告明示祇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亦即檢察官並無請求第二審法院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意思者,依前揭立法意旨,關於量刑之一部上訴案件,已立法制約第二審法院就事實重為實體形成之權限。故第二審法院在僅由被告單方開啟並設定攻防範圍之第二審程序,應僅就量刑事項具有審查權責,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當事人俱未聲明不服之犯罪事實部分,縱令檢察官於被告上訴第二審後,另行主張有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事實而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亦不得併予審理,以尊重當事人一部上訴之權利行使,始與法律增訂一部上訴之立法意旨相適合,避免被告受突襲性裁判,或因恐開啟不利於己之第二審程序,以致猶豫是否撤回上訴,而不當干預其訴訟基本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檢察官並未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僅被告明示就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揆之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犯罪事實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已如前述。從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以該署115年度偵字第6144號移送併辦部分,因原判決之犯罪事實不在本院審判範圍內,是此部分本院無從審酌,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