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保抗字第32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川富林臻嫺曾子珍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連嘉仁

上列抗告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嘉仁因竊盜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5570號函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累進處遇縮刑日數應為「56日」而非「44日」,刑期終了日為「115年6月22日」,而非「115年7月4日」,原裁定內文有誤;且受刑人已於115年6月22日期滿接拘役50日,於期滿前未有交付保護管束之通知,卻又於115年7月10日收到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定,是否有違時效之期限,爰依法提起抗告。

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35號、111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8月、7月、7月確定,並經該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即應依前開法條規定付保護管束,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違誤。

四、至原裁定援引檢察官聲請意旨,受刑人累進處遇縮刑日數應為「56日」,刑期終了日為「115年7月4日」,並非裁定本旨,倘受刑人認其核算日數、刑期終了日期有異,本應向執行機關尋求救濟。而原裁定所載縮刑後刑期終結日(115年7月4日)雖非最近資料,然於抗告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結果不生影響,且抗告人刑期既已終了,其對於本件裁定抗告亦無實益。抗告意旨執此指摘,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