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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川富曾子珍翁世容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玉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2為有期徒刑10月,共8罪;編號3為有期徒刑1年,共3罪,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調查表可按(本院卷第63頁),審酌受刑人前與多名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繳回所得等節,及其前案紀錄表共4案等情,爰定刑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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