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8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陳保羚
- 相對人
- 梁書晴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8號(115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調解委員 黃雅萍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陳保羚相 對 人 梁書晴通 譯 李妙丹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並當場給付,經聲請人點收無誤,不另立據。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並同意法院從輕量刑或如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給予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
三、聲請人於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惟仍保留對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筆錄當庭交閱認無訛始簽名於下:聲 請 人 陳保羚相 對 人 梁書晴通 譯 李妙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