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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何秀燕吳育霖鄭彩鳳

原告
楊詩儀
被告
張佳穎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上訴字第9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附記:本件原應於民國115年6月26日終結,茲因該日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故延至115年6月29日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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