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謝昌翰
- 被告
- 王育蓁(原名王俞珺)
以上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4
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5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2千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款項均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如附件)。
二、原告對於本案其餘請求拋棄,但不拋棄對於其他共犯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