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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29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錦佳蕭于哲吳勇輝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晉維
即被告
劉詠齊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42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82、14054、14818號、113年度偵字第5220、5804、6898、68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案係被告張晉維、劉詠齊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而被告2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向被告2人及辯護人闡明確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04-105、153頁)。是本案被告2人上訴僅就原判決對被告2人刑之部分一部為之,至於其他部分(即犯罪事實、罪名、沒收等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張晉維、劉詠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於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而屬犯後態度良好,顯見被告2人確實深感悔悟並有意全心彌補被害人之損失。原審未予以適用刑法第57條、第59條之減刑寬典,已有誤解。且被告2人僅因思慮未周致罹本案,經此偵、審及羈押程序後,應知所警惕,已無再犯之虞。懇請鈞院再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之刑等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三、經查:

(一)被告2人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並辯稱其等係在正常經營虛擬貨幣買賣,並無違法云云,於原審審理時始坦承不諱,是被告2人所犯上開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刑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查,被告2人非無謀生能力,竟為牟取利益,即擔任車手,並將其名下之銀行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復依指示提領贓款,再將之轉交至上手,不僅對我國金融秩序造成危害、助長社會上詐欺、洗錢盛行之歪風,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任,致被害人受巨大損失,使臺灣淪為「詐騙之島」,實為全民公敵,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其犯罪情狀根本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

(三)按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合於法律規定之範圍,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而濫用其裁量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查,政府打詐效果不彰,法院量刑亦為原因之一。被告2人擔任車手,固坦承犯行,但車手為詐欺集團之基石,若無車手前往領得款項,一切詐騙手法均屬空談,本案正是如此,車手之惡性及危害實屬甚大。茲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1)就被告張晉維部分,審酌被告張晉維正值青壯,均無視我國政府對於嚴加打擊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宣導,竟為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將其名下台新銀行及陽信銀行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復依指示提領贓款,再將之轉交至上手,造成附表編號㈠至㈢、㈤至㈦所示之人各損失30萬元、30萬元、18萬元、850萬元、200萬元、25萬元,其則從中提領49萬元、35萬元、155萬元、97萬元、95萬元(共431萬元),再將前開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不僅使附表編號㈠至㈢、㈤至㈦所示之人蒙受合計1,153萬元之損失,金額甚鉅,更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檢警機關追查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困難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又衡酌被告張晉維於原審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時終能自白犯罪,且其已與告訴人柯秀萍、被害人黃盈韶達成調解,並有遵期賠償,此有原審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均僅以10萬元達成調解),是被告張晉維確有悛悔之念,就其犯後態度作為有利之量刑因子;兼衡檢察官、被告張晉維之量刑意見。復考量被告張晉維為○○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現從事○○○○、月收入2萬元至3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工作與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㈠至㈢、㈤至㈦所示之刑。(2)就被告劉詠齊部分,審酌被告劉詠齊正值青壯,均無視我國政府對於嚴加打擊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宣導,竟為圖不法利益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將其名下金融帳戶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復依指示提領贓款,再將之轉交至上手,造成附表編號㈣至㈥所示之人各損失290萬元、850萬元、200萬元,其則從中提領95萬元、186萬元、46萬元(共327萬元),再將前開贓款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不僅使附表編號㈣至㈥所示之人蒙受合計1千340萬元之損失,金額甚鉅,更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增加檢警機關追查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困難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又衡酌被告劉詠齊於原審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時終能自白犯罪,且其已與被害人楊玲宜、告訴人柯秀萍達成調解,並有遵期賠償,此有原審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被告提出之匯款明細在卷可佐(均僅以10萬達成調解),是被告劉詠齊確有悛悔之念,就其犯後態度作為有利之量刑因子;兼衡被害人楊玲宜對於本案之意見,與檢察官、被告劉詠齊及其辯護人之量刑意見。復考量被告劉詠齊為○○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現從事○○○○○○○、月收入3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以及其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工作與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㈣至㈥所示之刑。均係於法定刑度內而為裁量,並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責相當原則相合,顯無過重不當之情。

四、綜上,本件被告2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因被告2人均另犯有他案,為免無益之重覆定應執行刑,故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贓款後續之金流 贓款提領之時間、金額 及提領地點 證據出處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及沒收    第一層匯款帳戶     ㈠ 周美麗 (未提告)  被害人周美麗於112年2月11日瀏覽Youtube影音軟體上投資教學點擊連結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邱沁宜」、「陳妤」、「信康客服NO:188」向其佯稱:下載「信康」APP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42分,將30萬元匯入林辛柔名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第二層帳戶:  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3分,轉帳78萬元至許志豪名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①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22分,轉帳37萬1,000元至李皓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轉帳41萬4,000元至李皓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①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44分,轉帳49萬7,000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②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54分,轉帳28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告張晉維於113年3月28日下午3時1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45萬元。 ⒉被告張晉維於113年3月28日下午4時21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⒊被告張晉維於113年3月28日下午4時22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⒈被害人周美麗於警詢之證述(見警478號卷第16至17頁)。 ⒉被害人周美麗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擷圖(見警478號卷第52頁)。 ⒊被害人周美麗提出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邱沁宜」、「陳妤」、「信康客服NO:188」對話紀錄擷圖、「信康」APP頁面擷圖(見警478號卷第30至44、49至52頁)。 ⒋林辛柔名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見警478號卷第103頁)。 ⒌許志豪名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查詢清單(見警478號卷第105頁)。 ⒍李皓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警478號卷第107、109頁)。 ⒎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警478號卷第10、111、113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見警478號卷第9頁)。 ⒐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見警478號卷第11頁)。 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㈡ 黃淑敏 (提告)  告訴人黃淑敏於112年3月28日前某時,瀏覽Youtube影音軟體上投資教學點擊連結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邱沁宜」、「陳曉雅」、「信康客服NO:188」向其佯稱:因抽中「嘉澤」股票需補繳33萬元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44分,將30萬元匯入林辛柔名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黃淑敏於警詢之證述(見警478號卷第59至60頁)。 ⒉告訴人黃淑敏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見警478號卷第67頁)。 ⒊告訴人黃淑敏提出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雅」、「信康客服NO:188」、「邱沁宜」對話紀錄(見警478號卷第71至101頁)。 ⒋林辛柔名下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見警478號卷第103頁)。 ⒌許志豪名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查詢清單(見警478號卷第105頁)。 ⒍李皓翔名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警478號卷第107、109頁)。 ⒎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見警478號卷第10、111、113頁)。 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見警478號卷第9頁)。 ⒐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見警478號卷第11頁)。 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㈢ 于琦安 (未提告)  被害人于琦安於112年3月2日上網瀏覽理財投資廣告點擊連結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謝莉」向其佯稱:下載「威旺」平台申請會員後儲值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18日上午11時34分,將18萬元匯入簡振隆名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第二層帳戶: 112年4月18日中午12時10分,轉帳33萬元至黃柏修名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112年4月18日下午1時32分,轉帳32萬8,000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112年4月18日下午2時2分,轉帳36萬5,000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被告張晉維於113年4月18日下午2時32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35萬元。  ⒈被害人于琦安於警詢之證述(見警5771號卷第51至52頁)。 ⒉被害人于琦安提出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5771號卷第65至66頁)。 ⒊被害人于琦安提出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威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話紀錄擷圖(見警5771號卷第67至75頁)。 ⒋簡振隆名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警5771號卷第28、33頁)。 ⒌黃柏修名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5771號卷第35、36頁)。 ⒍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見警5771號卷第38、40頁)。 ⒎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見警5771號卷第16、18、20頁)。 ⒏陽信銀行取款條影本(見警5771號卷第13頁)。 ⒐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見警5771號卷第10至12頁)。 ⒑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㈣ 楊玲宜 (未提告)  被害人楊玲宜於112年3月21日,上網瀏覽投資廣告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胡睿涵」向其佯稱:加入「游刃股海」Line通訊軟體群組內有老師分析個股。再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鄭淑欣」向其佯稱下載「晶禧」APP可以共同佈局操作以儲值或提領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2年5月11日上午9時14分,將200萬元匯入李致唯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12年5月11日上午9時14分,將90萬元匯入李致唯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共290萬元。 ⒈第二層帳戶: ①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15分,轉帳147萬元至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43分,轉帳143萬元至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①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轉帳135萬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3分,轉帳142萬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①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52分,轉帳100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②112年5月11日上午10時52分,轉帳34萬5,000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③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13分,轉帳95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④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13分,轉帳46萬5,000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⒈被告劉詠齊於113年5月11日中午12時5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95萬元。 ⒉遭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下午5時18分,在不詳地點提領2萬元。 ⒊遭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下午5時19分,在不詳地點提領2萬元。 ⒈被害人楊玲宜於警詢之證述(見警7104號卷第20至2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7104號卷第25頁)。 ⒊李致唯名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7104號卷第45、47頁)。 ⒋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104號卷第55、57頁)。 ⒌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104號卷第65、69頁)。 ⒍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見警7104號卷第73、75頁)。 ⒎陽信銀行取款條、臨櫃作業關懷提問單及大額現金收付、換鈔(50萬元以上)登記簿影本(見警7104號卷第79、81至82頁)。 ⒏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張(見警7104號卷第78頁)。 ⒐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劉詠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㈤ 梁育笙 (未提告)  被害人梁育笙於112年3月6日加入股票投資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許舒婷」、「研鑫官方客服」向其佯稱:下載「研鑫」可以依指示下單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33分,將850萬元匯入胡瑋婷申設新品傢俱名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第二層帳戶: ①112年5月11日上午11時48分、中午12時38分、下午1時33分,轉帳157萬元、143萬元、95萬元至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2年5月11日中午12時13分、下午1時3分,轉帳211萬元、219萬元至威川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112年5月15日中午12時2分、中午12時47分、下午1時8分、下午1時43分,轉帳156萬元、142萬5,000元、45萬8,000元、94萬6,000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①112年5月15日中午12時7分,轉帳95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②112年5月15日中午12時7分,轉帳60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③112年5月15日下午1時37分,轉帳100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④112年5月15日下午1時52分,轉帳9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112年5月15日下午1時54分,轉帳90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⒈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22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90萬元。 ⒉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46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超商○○門市附設自動櫃員機2萬元。 ⒊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47分11秒,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超商○○門市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⒋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47分59秒,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超商○○門市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5,000元。 ⒌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52萬元。 ⒍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15日下午1時37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漢口店附設自動櫃員機提領8萬5,000元。 ⒎被告劉詠齊於113年5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98萬元。 ⒏被告劉詠齊於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29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88萬元。 ⒈被害人梁育笙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卷第13至15頁)。 ⒉被害人梁育笙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見他卷第19頁)。 ⒊胡瑋婷申設新品傢俱名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見他卷第39、41頁)。 ⒋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第51、54頁)。 ⒌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第63、67頁)。 ⒍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第83、85頁)。 ⒎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第87、89頁)。 ⒏被告劉詠齊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第91、93頁)。 ⒐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見他卷第95、97頁)。 ⒑陽信銀行取款條影本2紙、臨櫃作業關懷提問單及大額現金收付、換鈔(50萬元以上)登記簿影本1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影本2紙(見他卷第117、121、123、133頁)。 ⒒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見他卷第115、119頁)。 ⒓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資砡門市附設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3張(見他卷第127至128頁)。 ⒔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見他卷第129、131頁)。 ⒕嘉義市○區○○路000號○○超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張(見他卷第135頁)。 ⒖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劉詠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㈥ 柯秀萍 (提告)  告訴人柯秀萍於112年3月9日下午1時13分,瀏覽Facebook社群軟體上股票投資廣告後,下載「研鑫投資」APP而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5月22日中午12時58分,將200萬元匯入黃榮德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第二層帳戶:  112年5月22日下午1時33分、34分,轉帳96萬7,000元、102萬3,000元至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112年5月22日下午1時52分,轉帳198萬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①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2分,轉帳70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②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14分,轉帳47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③112年5月22日下午2時14分,轉帳80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⒈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21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97萬元。 ⒉被告劉詠齊於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33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提領46萬元。  ⒈告訴人柯秀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7104號卷第31至32頁、警7628號卷第55至56頁)。 ⒉告訴人柯秀萍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7104號卷第43頁、警7628號卷第67頁)。 ⒊黃榮德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警7104號卷第49、51頁、警7628號卷第93、95頁)。 ⒋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104號卷第55、59頁、警7628號卷第103、105頁)。 ⒌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104號卷第65、71頁、警7628號卷第111、114至115頁)。 ⒍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628號卷第117、119頁)。 ⒎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列印(見警7104號卷第73、75頁)。 ⒏陽信銀行取款條影本2紙、臨櫃作業關懷提問單及大額現金收付、換鈔(50萬元以上)登記簿影本1紙(見警7104號卷第83頁、警7628號卷第131、133至134頁)。 ⒐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見警7104號卷第77、78頁、警7628號卷第122頁)。 ⒑即起訴書付表編號6。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劉詠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㈦ 黃盈韶 (未提告)  被害人黃盈韶於112年3月6日下午5時39分,瀏覽網路投資APP點擊結後,詐欺集團成員即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波段阿土伯」、「Emily」向其佯稱:加入「飆股集中盈5」群組並下載「精誠綜合交易內部帳戶」可以帶領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⒈112年5月23日上午9時28分,將5萬元匯入謝雯淋名下匯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112年5月23日上午9時31分,將10萬元匯入謝雯淋名下匯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112年5月23日上午9時34分,將5萬元匯入謝雯淋名下匯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⒋112年5月23日上午9時36分,將5萬元匯入謝雯淋名下匯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⒌共25萬元。 ⒈第二層帳戶:  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33分,轉帳134萬元至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第三層帳戶:  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52分,轉帳177萬7,000元至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⒊第四層帳戶: ①112年5月23日中午12時1分,轉帳50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②112年5月23日中午12時3分,轉帳27萬元至被告張晉維名下台新銀行帳戶。 ③112年5月23日中午12時15分,轉帳100萬元至被告劉詠齊名下陽信銀行帳戶。 被告張晉維於113年5月23日下午1時4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95萬元。  ⒈被害人黃盈韶於警詢之證述(見警7628號卷第70至71、73至74頁)。 ⒉被害人黃盈韶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警7628號卷第85至86頁)。 ⒊謝雯淋名下匯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警7628號卷第97、99頁)。 ⒋張益議申設杉瀛冷泡茶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628號卷第103、105頁)。 ⒌李皓翔申設熱塑有限公司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628號卷第111、115頁)。 ⒍被告張晉維名下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帳卡資料(見警7628號卷第117、119頁)。 ⒎陽信銀行取款條影本、臨櫃作業關懷提問單及大額現金收付、換鈔(50萬元以上)登記簿影本各1紙(見警7628號卷第135、137至138頁)。 ⒏嘉義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分行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見警7628號卷第123頁)。 ⒐即起訴書付表編號7。 張晉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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