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96號
- 原告
-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嘉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被告
- 吳明得
黃仲憶
許蘅菖
邱政崴
林思傑
陳沅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96號
黃仲憶
許蘅菖
邱政崴
林思傑
陳沅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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