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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9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秀燕鄭彩鳳洪榮家

原告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嘉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吳明得

黃仲憶

許蘅菖

邱政崴

林思傑

陳沅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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