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裕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裕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徒刑,經核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徒刑,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附表編號1為有期徒刑11月;編號2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為有期徒刑1年5月,共3罪,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有查詢清單可按(本院卷第83頁),審酌受刑人無和解賠償等節,及其前案紀錄表多案等情,爰定刑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