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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廷宜王美玲郭玫利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沈聖瀚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88、9390、112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聖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沈聖瀚對於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郭玫利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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