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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郭玫利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謝昌翰
被告
王育蓁(原名王俞珺)

以上當事人間115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就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44

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和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15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2千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款項均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如附件)。

二、原告對於本案其餘請求拋棄,但不拋棄對於其他共犯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原 告 謝昌翰被 告 王育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郭玫利

書記官 張巊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巊之

法 官 郭玫利

書記官 張巊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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