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 C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選任辯護人
- 吳 信 賢 律師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蘇文奕律師、吳國聖律師」,應更為「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吳國聖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已於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有聲明狀附卷可稽,原判決將之列為選任辯護人,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