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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游明仁呂佳徵李文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   C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吳 信 賢 律師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蘇文奕律師、吳國聖律師」,應更為「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吳國聖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已於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有聲明狀附卷可稽,原判決將之列為選任辯護人,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徐 瑞 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李 文 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六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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