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 慶 海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蔡 清 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 俊 平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 建 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 ○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一 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號、第二一九九號、第二三八○號、第二五二六號、第二五 四五號、第二七六六號、第三九七五號、第四三二七號、七○一九號、第七八六五號 、第七八七八號;併案案號:同上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九一七七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辛○○、壬○○、乙○○、甲○○、丁○○、癸○○、午○○、 寅○○部分撤銷。 申○○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 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字形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貳枝),均沒收。 辛○○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 鐵鈎肆枝、十字形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貳枝),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 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字形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貳枝),均沒收。 乙○○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甲○○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丁○○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癸○○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 午○○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寅○○連續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申○○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及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併執行完畢;壬○○曾於八十三年 及八十六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有期徒刑四月 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另有期徒刑十月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執行完畢;乙○○曾於七十九年間因贓物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 年十月十四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寅○○曾於八十二年因竊盜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嗣又撤銷緩刑,又並於八十二年間因偽造文書罪 ,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假釋出監,而於 八十四年六月三日併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悟。申○○夥同壬○○、辛○○與田崑 祥(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強制工作三年確定)、陳清濱(業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林漢清(由原審另案審理)等人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竊盜機車集團,或獨自行動或二人一 組(申○○、壬○○二人一組,林漢清、陳清濱二人一組,申○○另與田崑祥二 人一組,辛○○、壬○○二兄弟曾為一組),已有竊盜之犯罪習慣,連續於八十 五、八十六、八十七年間(附表一編號九六,係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竊取、 編號一○○係於八十四年三月四日竊取除外),在台南縣、市等多處不特定地點 及附表一所列時、地及其他不詳時、地,攜帶以自備之鑰匙或萬能鑰匙及辛○○ 所有並與壬○○共同犯罪所用之客觀上足認為兇器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 組柒枝及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字形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 貳枝),竊取如附表一所示機車,並於得手後以每輛機車新台幣(下同)四千元 至五千元不等代價,售予明知為贓車之乙○○、林順明、甲○○、邱金鎗、癸○ ○等人收購。其中(一)申○○、壬○○自八十五年五、六月間起共同竊取機車 ,申○○、壬○○二人一組,林漢清、陳清濱二人一組,陳清濱竊取後交給林漢 清,總共竊取機車共有一百輛,並由林漢清、簡清森叫不詳之人到新化之芒菓園 來裝櫃出售到大陸,每輛三千元至四千元,所得朋分化用;八十七年一月間申○ ○並單獨竊取機車八輛,以每台五千元賣給癸○○;八十六年八月至同年十月間 ,申○○並與田昆祥另又共同竊取機車十台,售予明知為贓車之乙○○;八十六 年二、三月間,申○○另又與壬○○竊取機車五台,售予明知為贓車之林順明。 (二)辛○○從八十六年九月間起至被查獲止,獨自共竊取機車十台,賣給明知 為贓車之癸○○二台,售予林金塋五台,售予陳博源即博仔三台(林金塋、陳博 源未經偵辦)。另與其二哥壬○○共同竊取機車有二十台售予明知為贓車之甲○ ○。(三)田崑祥於八十六年八月至十月間,與申○○共竊取機車十台,以每台 三千五百元左右售予明知為贓車之林順明。(四)陳清濱單獨竊取機車十台售予 明知為贓車之邱金鎗,另四台售予後甲圓環協展機車行(該機車行負責人未據起 訴),陳清濱與林漢清二人一組,由陳清濱竊取二十台交給林漢清裝櫃外銷到國 外。(五)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竊取附表一編號九六之機車、於八十四年三 月四日竊取編號一○○之機車。(六)壬○○與申○○、林漢清、陳清濱四人共 同偷竊一百台機車裝櫃出售到大陸,並協同申○○、陳清濱竊取機車二十台售予 明知為贓車之甲○○;三十台販售交予明知為贓車之乙○○、林順明(八十六年 七月間至同年十月間與乙○○合夥收購贓物)二人,另丁○○則從八十六年八月 間起,負責改裝乙○○所交給之贓車二十台,陳龍卿則負責改裝乙○○所交給之 贓車七台,甲○○則於八十五年間,明知為贓車向林漢清、陳清濱、壬○○、申 ○○四人購買共同竊取之贓機車二十台;於八十六年間,明知為贓車向壬○○、 辛○○兄弟購買共同竊取之贓機車三十台。邱金鎗、癸○○父子二人明知為贓車 曾向壬○○買三十台贓機車、向陳清濱買十台贓機車、向辛○○買二台贓機車及 向甲○○買十五台之贓機車(其中申○○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四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壬○○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 十一月三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 二、乙○○經營正豐機車行、林順明經營榮裕機車行(八十六年四月間結束榮業,八 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到乙○○之正豐機車行與乙○○合夥負責收購 贓車,業經本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丁○○經營明億機 車行(負責替乙○○、林順明改裝贓車)、陳龍卿(新龍發機車行,負責替乙○ ○、林順明改裝贓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年二月確定)、甲○○(龍成機車行 )、邱金鎗(經營宏易機車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確定 )、癸○○(在其父邱金鎗經營宏易機車行工作)各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向申 ○○、辛○○、壬○○、田崑祥、陳清濱、陳惠州等人收購之機車,為申○○等 人竊取之贓車,而連續將上開車輛故為購買。午○○、寅○○等人亦各基於概括 之犯意,明知乙○○、林順明、丁○○、邱金鎗、癸○○等人所販售之機車係來 路不明之贓車,仍故意收購。其中午○○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向乙○○所收購 之贓車有一百台之多,向甲○○收購之贓車有三十台;寅○○(隆昌機車行)自 八十六年八月間起,向乙○○所收購之贓車有三十台之多。三、嗣於八十七年二月間起,經警循線查獲,並經由甲○○帶領警方人員前往台南縣 龍山魚港附近碉堡內起獲機車牌照MLV-273、MMR-001、MMD-727、MMT-219、TLU- 006、NMX-196、NMW-412、NMY-191、NMY-762、NMP-296、UOJ-111、NNB-137、NL Z-366、NMU-826、NNH-766、NMI-672、NMZ-297、NMM-450、NMQ-086、TLW-105、 NMQ-763、MLU-713、NN B-386、UOK-718、NNG-359、NNE-103、JSF-685、LCC-29 0、JTC-953、JTD-370、XWW- 337、NNF-211 NNF-211、NMN-898、NNJ-487、NMY- 628、MVX-477、NMN-006 計三十七面;又至台南市安南區大州一號橋下河流撈獲 機車車牌NKY-525、SNF-228、LBX-227、NHI-526、LCC-270、NNB- 417、NMU-959 、NMZ-738、NLY-203、LCC-729、LBY-300、MTE-952、NNC-498、NNG-603、NNT-5 65、NMU-609、NMC-986、XPO-605、NKX-446、NAM-587、NNG-661、NMX- 325、MU E-917、 NMA-953、NLJ-009、LBX-909、NKP-828、LBY-682、LBZ- 703、NNI-976 、LBX-938、NMR-709、TLW-138、TMI-131、TLQ-613、TLT-130、UPM-215、UBC-0 11、TFT-308、UFB-387及汽車車牌TD-0308、KFO-461、LCB-217、NNG-12 7、NNB -908、LCE-531、NLR-606、NLK-756,汽車車牌TJ-7788、TV-6035、JR- 3870、S T-3717、UH-0573、 VC-2277、UK-9010、UK-5759、SV-3160、UK-7643、TS-0480 合計五十九面及機車引擎四塊(號碼SB10AK-101761、ET593339、PR0109 79、4H P-620597),並自行交出贓車ITX-958、VIO-559、LBZ-395、GY6D122508、GY6D- 173419、GY 6E-100 911、GY6D124962、4CW-027156、MJR-790號機車九台。經由 丁○○帶同警方人員前往南市海佃國小前大水溝內取獲機車車牌KVN-948、JPX-7 98、LCE-637三塊、引擎計有EU041339、4UE0000000、SA25DA0000000、4TF00000 00、HN055794、EU023018、4NF00000000塊、另十八塊引擎號碼均已損毀;又至 中華西路與文南路口巷內之水溝內起獲車牌JBT-622、NMQ-137、NVF- 688、UPK- 070、VFH-712計五塊,引擎計有HN064 678、3NT-512680、FTF-052630、4UE-005 525、ET687353、4HP-618385、4TF-053981、4TF-060343、HN073143、GAKD-3059 90、ET404238、049473計十二塊,另有四塊引擎遭毀損。林順明帶同警方人員前 往安和路起獲失竊引擎RR009210 號一塊、仁德鄉仁德一號橋下起獲車牌NMW-706 、OND -301號二面、引擎蓋ET452548、ET237459、號碼毀損一塊計三塊又至南市 ○○路北辰橋下起獲NMT-675號車牌一面、及至南市○○街二五巷空地起獲QKE-9 78號機車一部,及扣得辛○○所有,並與壬○○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六角板手 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字起子貳枝、小 鐵片肆枝、鑰匙貳枝)。 四、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申○○、辛○○、壬○○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有竊盜之犯行, 惟被告申○○辯稱:「伊僅偷二十幾台,我偷的機車交甲○○、林順明,從八十 六年八月份起到八十七年一月份所偷的」云云;被告辛○○辯稱:「我僅偷三台 ,我把機車交癸○○」,嗣後又改稱未賣給癸○○云云;被告壬○○辯稱:「我 偷三十台,我賣乙○○」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丁○○於本 院審理中固坦承有故買贓物之犯行,惟被告乙○○辯稱:「我僅向壬○○買三十 幾台,交丁○○改裝」云云;被告甲○○辯稱:「我向申○○、辛○○、壬○○ 共買二十台左右」云云;被告丁○○辯稱:「伊改裝二十台,改裝一台賺二千元 」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午○○、寅○○等人則矢口否認有上開故買 贓物之犯行,被告癸○○辯稱:「伊從未向壬○○等人買過贓車,伊所購機車均 係合法者」云云;被告午○○辯稱:「伊向乙○○等人所購買之機車均係合法之 機車,伊並不知係贓車」云云;被告寅○○辯稱:「伊不知道伊向乙○○所買得 之機車係贓車,僅購買八輛」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申○○、壬○○自八十五年五、六月間起共同竊取機車,申○○、壬○○二 人一組,林漢清、陳清濱二人一組,陳清濱竊取後交給林漢清,總共竊取機車共 有一百輛運到新化之芒菓園裝櫃出售到大陸,申○○並單獨竊取機車八輛,並與 田昆祥另又共同竊取機車十台,又與壬○○竊取機車五台及被告辛○○從八十六 年九月間起至被查獲止,共竊取機車四十台,其中單獨竊取機車十台,賣給癸○ ○二台,賣給林金塋五台,賣給陳博源即博仔三台,其餘亦與其二哥壬○○共同 竊取。被告陳清濱亦單獨竊取機車十台賣給邱金鎗,另四台賣給後甲圓環協展機 車行等之事實,業據被告申○○所親書之白白書附卷可稽(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 一九九號第二十七頁及第四十八頁),亦據被告辛○○、田崑祥、壬○○、申○ ○、陳清濱等人於警訊時、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供述甚詳在卷。據被告辛○○於 偵查中供稱:八十六年九月份起,至今已經偷了三、四十部機車,偷來之機車曾 賣給甲○○,壬○○是我二哥,很多台均是與我二哥一起偷的等語(見八十七年 偵字第二一九九號第十二頁、第十三頁),核與被告甲○○於警訊時供稱:我的 贓車來源是壬○○、辛○○、申○○三人,壬○○、辛○○兄弟大約賣我二十台 至三十台,是壬○○賣給我,有時候辛○○也一起騎過來等語(見台南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十一日警訊筆錄),顯見被告辛○○應係自己竊取 十台,與其二哥壬○○共同竊取三十台,亦據其自白書中坦承:有與其二哥共同 竊車無誤在卷(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六九號第八十七頁),又經警查扣之之六 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及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字形起子貳 枝、小鐵片肆枝(上開係客觀上足使人之身體、生命發生危險,屬兇器之一種) 鑰匙貳枝等物在卷可資佐證,亦經被告辛○○坦承為其所有並供本件竊盜犯罪所 用之物,而被告辛○○亦曾與其二哥壬○○共同竊盜,證實上開扣案之工具係辛 ○○所有且共同供壬○○犯罪所用之物。是被告申○○、辛○○、壬○○上開所 辯,乃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二)前揭被告乙○○、甲○○、丁○○分別收購上開贓機車之事實,迭據被告乙○○ 、甲○○、丁○○於警訊時、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供承,並經被告申○○、辛○ ○、壬○○、陳清濱、田崑祥證實有售予竊盜之贓車在卷可證,被告甲○○、丁 ○○二人分別帶同員警起出上述之車牌、引擎,交出贓車,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車 牌引擎蓋等贓物、贓物領據一百五十二份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三)前揭被告癸○○故買贓物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查中自白供稱:「伊自八 十五年七月起至本件被查獲止,曾向壬○○、辛○○、甲○○、陳清濱等人故買 約二、三十輛贓車,買來後再解體重新組裝,再向監理所申請車牌等證照」等語 (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壬○○於 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於八十四年底至八十五年八月間,伊依照癸○○、邱金鎗所 指定之車種,偷了二、三十輛機車賣予渠二人等語(見原審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 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陳清濱於偵查中供稱:伊曾受邱金鎗等指定車種,再將 所偷來的贓車騎至邱家住處,以每輛三至五千元價格賣予邱金鎗、癸○○一、二 十輛,邱金鎗、癸○○均知係贓車(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二月十 六日、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訊問筆錄),辛○○於偵查中亦供稱:伊曾於八十七年 一、二月間,賣二部贓車予癸○○,一次在渠機車行旁橋邊、一次在渠機車店內 交貨,癸○○知係贓車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訊問 筆錄),被告甲○○於警訊時供稱:販賣給義竹邱金鎗十五台等語(見台南市警 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警訊筆錄),及被告申○○於偵查中供稱:伊 曾於八十五年六月至八十七年一月間止,伊與辛○○共賣二、三輛贓車、伊單獨 賣五輛贓車予癸○○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訊問筆 錄)情節正相符合,足見被告癸○○與邱金鎗確有上揭故買贓物之犯行。 (四)前揭被告午○○故買贓車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曾將多 部改裝好(俗稱借屍還魂)的機車,透過林順明賣予午○○等語(見原審八十七 年十月二日調查筆錄);被告林順明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伊所收購的贓車於改 裝後大部分以每輛二、至三萬多元不等價格賣予午○○,約賣三十輛等語(見原 審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審判筆錄、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其於偵查 中供稱:午○○剛開始不知係贓車,但買了幾部以後就知道了等語(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被告甲○○雖於原審審理時亦 供稱:伊賣過六、七輛借屍還魂的贓車予午○○等語(見原審八十七年九月十一 日審判筆錄)惟被告甲○○於警訊時已坦承賣給午○○之贓機車有三十輛,且係 經比對帳冊結果之數字,應以甲○○於警訊時所供為可採信,而其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翻異其詞,應係避重就輕之詞(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七年三月十六 日警訊筆錄);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伊所故買之贓車,大多透過林順明賣 予午○○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 按被告午○○確係一專門收購中古車之商人,對於車輛使用數年後,其年份、性 能、外觀,必知之甚詳,其以每部二至三萬元之價錢向乙○○、林順明、甲○○ 購入機車,轉賣三至四萬元,可得一萬餘元之高利,收購數量甚鉅,其辯稱不知 所購者係改裝完成之贓車云云,亦悖常情。 (五)前揭被告寅○○故買贓物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伊曾賣二 、三十部機車(部分係贓車部分係中古車)給寅○○,其中贓車即俗稱借屍還魂 車比一般中古車貴約一萬餘元;曾賣十部改裝後贓車予寅○○等語(見原審八十 七年十月二日調查筆錄),及其於偵查中供稱:伊約賣二、三十部贓機車予寅○ ○,寅○○知所購者係贓車,因價錢比一般中古車貴一萬多元等語(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訊問筆錄),按被告寅○○係以販賣機車為 業,豈有可能以較一般中古機車貴一萬多元之價格向乙○○購買機車,是其辯稱 不知所購者係贓車,實違常情。 (六)被告申○○、辛○○、壬○○、陳清濱、田崑祥、乙○○、丁○○、林順明、甲 ○○、陳龍卿、癸○○、邱金鎗、午○○、曾有福、寅○○等之上開犯行,亦經 被害人吳尚擎、己○○、郭家成、黃援華、謝維新、鄭玉山、方世彰、顏秀金、 陳冠華、卓奇聞、楊政憲、謝志昇、陳奕樑、汪仁貴、黃國棟、王得全、呂清顯 、邱淳真、徐進坤、陳玉昌、許秀杏、簡福明、杜佳真、李浩輔、庚○○、謝建 忠、卯○○、亥○○、蘇李怡謹、辰○○、未○○、劉平、戌○○、丑○○、嚴 志槐、張秀琴、陳文定、王宋玉仙、許海水、施保五、林冠宏、楊萬豐、黃水樹 、蔡寶山、林進明、蘇美惠、呂百川、丁雅莉、徐鶴輝、石吉成、陳明達、鄭文 賓、陳美淑、陳良和、鄭惠敏、張家誠、陳文品、鄭冠儀、周嘉昌、梁雅惠、謝 智淵、林益州、李美芳、陳忠正、陳孟玉、買家宏、盧怡文、林寶彩、郭夢蘭、 郭惠琴、鄭朝元、李奇峰、蔡萬清、王李愛玉、王慧秋、蔣孟哲、馬水贈、劉桂 玉、黃清原、林雅雯、薛秋隆、楊宏昇、黃奇安、黃維政、陳明崇、盧茂均、廖 名德、鄭清山、陳日詳、劉憲文、林俊銘、羅明正、林雅懿、蔡玉雯、黃榮振、 林秀瑛、杜林阿滿、林福春、俞金蓮、林建亨、黃吳淑美、曾順良、葉宗源、張 榮芳、黃小甄、黃進財、陳雅芳、左其昌、吳俊輝、朱峻廷、鄭光超、林怡禎、 余俊達、高建銘、張家銘、阮士豪、靖嘉豫、朱海銘、張秀玲、吳良平、施勝欽 、蔡謝金鳳、王素珍、歐春長、林玉惠、盧啟文、洪方金枝、葉有智、劉上賓、 王進吉、陳諱霖、蔡建忠、林進雄、林欣蔚、曾慶龍、陳俊成、沈英和、陳永和 、張文彥、李雅蓉、吳警輝、黃順好、史瑞泰、林輝雄、黃正國、曾培榮、鄔延 君、羅茂田、邱富美、吳燕珍、蔡培雄、陳明堂、胡金龍、薛賢德、林君杰、吳 東洲、許文正、林裕民、許德貞、王張少莉、陳佳文、劉智榮、蘇雅婷、黃志鵬 、蔡丙丁、鄭百晴、黃國峰、李羿毅、吳育賢、李秀英、蔡惠雯、鄭楊滿、歐方 玉花、李明鴻、吳佳琪、陳蔡美華、李建隆、郭淑儀、陳淑治等於警訊時指述失 竊情節明確,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車牌引擎蓋等贓物、如附表二所示作案用之 工具、贓物領據一百五十二份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七)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申○○、辛○○、壬○○與田崑祥、陳清濱等五人所 為之竊盜犯行及被告乙○○、丁○○、甲○○、癸○○、午○○、寅○○等人所 為之故買贓物犯行,已彰彰明甚,除被告田崑祥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與申○○ 共同竊取十台機車、被告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替乙○○改裝二十台機車 及同案被告陳龍卿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坦承替乙○○改裝七台機車堪予採信外,其 餘被告於本院前後審理時所辯顯係臨訟畏罪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至於本件被告等人偷竊機車及故買贓物改贓 後再予銷贓,因犯罪時間自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止,持續長達近三年,但從偷竊 一部機車到改裝銷贓,時間極其短暫,數量又多,且非以偷竊機車牌照或登錄車 籍為重點,衡情被告等對所偷竊機車之車籍等資料供述不詳或不清楚,實屬常情 ,併予敘明。 (八)公訴人指訴:上開被告等人,不思自食其力循正常管道賺取金錢,獨自或數人自 成一龐大之機車竊盜、收贓、改裝及再銷贓之組織,建立有系統之供需管道,由 乙○○、林順明、丁○○、陳龍卿、甲○○、邱金鎗、癸○○等人則依自己所經 營機車行合法收購他人廢棄之中古機車,指定車型後,再由申○○、辛○○、壬 ○○、田崑祥、陳清濱等人竊取相同車型車齡較新之機車後,售予乙○○、丁○ ○、林順明、甲○○、癸○○、邱金鎗、午○○、曾有福、寅○○等人,利用合 法買得中古車之引擎蓋(號碼)與車牌為掩飾,拔除合法中古車老舊之引擎,裝 上贓車之引擎,改裝後以合法中古車之車殼與前述贓車(特別是性能佳之引擎部 分)拆解重新組合成之外觀合法之機車(所謂借屍還魂機車)後,透過台南市之 托運公司分別以每輛二萬餘元不等之售價運往台北縣中和市、雲林縣、嘉義縣等 地以每輛二萬餘元不等之價格銷售云云,但訊之被告等人均否認組成機車竊盜、 收贓、改裝及再銷贓之組織,依卷內之資料亦查無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 人有組成一龐大之機車竊盜、收贓、改裝及再銷贓之組織,建立有系統之供需管 道,此部分尚難認被告等所為,有組織犯罪條例之適用。而被告申○○、辛○○ 、壬○○與田崑祥、陳清濱等人竊盜部分,已竊取機車多時,已有竊盜之犯罪習 慣甚明,因彼等均否認以竊盜維生,於本院審理時並舉出證人酉○○、戊○○、 子○○證實:平時辛○○、壬○○均有工作等事,自難認彼等以竊盜為常業。另 被告乙○○、丁○○、甲○○、癸○○、午○○、寅○○等人,均經營機車行( 癸○○於其父經營機車行工作),買賣機車為其主要營運業務,且於本院審理時 舉出證人丙○○證明:中古機車是不依年份、型號之分,專憑主觀觀點來訂價, 機車中古行情起起落落不一定等語,是尚難以彼等有收購贓車,認有故買贓車之 習慣或以之為常業。 (九)被告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及一年確定,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送監執行,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始假釋 出獄,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併執行完畢;被告壬○○曾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間 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有期徒刑四月係於八十四 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另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通緝到案,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執行完畢;是於被告申○○、壬○○前開執行期間,自無法 犯附表編一、二、七、八、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二十二、 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九、四十、四十五、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二、七十三、 七十四、七十五、一○一、一○二、一○九、一一○、一一八、一四七所示之機 車,此部分之機車則係另竊盜集團之成員所為,併予敘明。三、核被告辛○○、壬○○二人攜帶兇器竊盜,核其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均係犯有刑 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被告辛○○、 壬○○二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起訴 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申○○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與壬○○竊盜部分)及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與田崑祥竊盜部分)。被告申○○、壬○○、田崑祥及另案審理之林漢清四人間 ,被告辛○○、壬○○二人間,對於所犯竊盜罪,及被告田崑祥、申○○二人共 同竊取十台機車間,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申○○等人所 為數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攜帶兇器竊盜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認被告 申○○亦係犯常業竊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亦應變更。核被告乙○○、丁○ ○、甲○○、癸○○、午○○、寅○○等人,均明知上開機車係竊取而來之贓車 ,而仍予以收購所為,均係犯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公訴 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贓物罪,起訴法條尚 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林順明與乙○○二人間,被告乙○○與丁○○二人間, 被告乙○○與陳龍卿二人間及被告癸○○與邱金鎗二人間,各對於所犯故買贓物 罪間,亦有犯意聯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等人所為數故買贓物 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 ,分別經最高法院及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執行完畢;被告壬○○曾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併執行完畢;被告寅○○曾於八 十二年因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 執行完畢,有本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五份在卷可按,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原審予以被告申○○、辛○○、壬○○、乙○○、甲○○、丁○○、癸○○、午 ○○、寅○○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予被告申○○、辛○ ○、壬○○、乙○○、甲○○、丁○○、癸○○、午○○、寅○○部分,均論予 常業犯,洵有違誤。(二)被告壬○○於八十五年間所涉之竊盜罪,經判處有期 徒刑十月,此部分執行完畢之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原審卻將此部分執行 完畢日期載為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委有未洽。(三)被告辛○○、壬○○二 人曾攜帶兇器竊盜,原審認該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而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論處,亦有違誤。(四)本件被告申 ○○、壬○○、陳清濱三人間,被告辛○○、壬○○二人間,對於所犯竊盜罪, 及被告田崑祥、申○○二人共同竊取十台機車間,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另被告林順明、乙○○二人間,被告乙○○、丁○○二人間,被告乙 ○○、陳龍卿二人間,各對於所犯故買贓物罪間,有犯意聯聯絡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原審卻認被告申○○、辛○○、壬○○、田崑祥、陳清濱等五人間,對 於所犯常業竊盜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及認被告林順明、乙○○、丁○○、 陳龍卿等四人間,對於所犯常業贓物罪,有犯意聯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顯有未洽。(五)被告甲○○向壬○○、辛○○兄弟賣取贓車有三十台,原審卻 載為向辛○○購買十幾輛贓機車,尚有未洽。(六)被告乙○○於七十九年間所 渉贓物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年十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有並前科 資料足稽,惟被告乙○○係自八十六年間開始收購贓車,距犯罪時間已隔五年以 上,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要件,原審認被告乙○○係累犯,亦有未洽。( 七)邱金鎗、癸○○向甲○○購買之贓機車有十五台(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警訊筆錄),原審竟認邱金鎗、癸○○父子認向甲○○購買 不詳數量之贓機車,事實記載不明確,亦有末洽。(八)又被告午○○自八十六 年七月間起向乙○○所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一百台之多,向甲○○收購之贓車 有三十台;被告寅○○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向乙○○所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三 十台之多;被告曾有福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向林順明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三台 ,向甲○○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三十台。惟原審卻載午○○於上開期間所收購 之借屍還魂贓車至少有數百部之多;寅○○於上開期間所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至 少有三十部以上;曾有福於上開期間所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至少有數十部以上, 事實所載亦有違誤。(九)又經警查扣之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 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鈎肆枝、十子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貳枝)等物 ,業經被告辛○○坦承為其所有並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辛○○亦曾 與其二哥壬○○共同竊盜,因而上開扣案之工具應係辛○○所有且共同供壬○○ 與申○○犯罪所用之物(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九九號第十五頁),原審未於「 被告辛○○及壬○○、申○○」項下沒收,另扣案之鐵鎚壹枝並非被告辛○○所 有,而係被告甲○○所有,惟不能證明係屬供本件被告甲○○收購贓物犯罪所用 之物,原審卻將上開扣案之證物均於主文欄內最後一項沒收,及其他作案工具未 詳細載明,洵屬有誤。被告癸○○、午○○、寅○○等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 犯罪,被告申○○、辛○○、壬○○,乙○○、丁○○、甲○○等上訴意旨認原 判決採證不當,雖均不足採,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 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申○○、壬○○等人有竊盜罪等前科,被告甲○○有 賭博罪前科(八十一年間因賭博罪,判處罰金二千元確定),被告乙○○有一次 贓物前科、林順明有竊盜及贓物罪前科,被告寅○○有竊盜及偽造文書前科,被 告辛○○、丁○○、癸○○、午○○尚無前科犯行,及彼等年輕力盛不知謀取正 職,專恃偷竊財物或故買贓物以維生,對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影響非輕,對 於人民財產安全之危害甚鉅,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 危害、其等竊取機車及故買贓物之數目、被告甲○○、丁○○犯後與警方配合取 回部分贓物,被告癸○○、午○○、寅○○等則均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 ,量處被告申○○、壬○○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被告辛○○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被告乙○○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被告甲○○、午○○、寅○○各有期徒刑一年 十月;被告丁○○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被告癸○○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資懲儆 。被告申○○、辛○○、壬○○等三人一再觸犯竊盜罪,已有竊盜之習慣,應有 加強矯治之必要,並均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警 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之六角板手壹枝、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包括 小鐵鈎肆枝、十字起子貳枝、小鐵片肆枝、鑰匙貳枝)等物,業經被告辛○○坦 承為其所有並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辛○○亦曾與其二哥壬○○共同 竊盜,並為提供被告申○○與壬○○共同竊盜,因而上開扣案之工具,應係辛○ ○所有且共同供壬○○與申○○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鐵鎚壹枝,雖係被告甲○○所有,惟不能證明係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部分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敍明。 四、被告癸○○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刑案資料查註紀綠表可稽,本 件僅為受僱於其父邱金鎗經營之宏易機車行工作之學徒,為證人巳○○於本院證 實在卷,因非基於主導之地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事判決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 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被告等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失竊物品及數量│被害人 │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 備 考│ ├──┼───────┼────┼────┼───────┼──────┤ │1 │重機車一輛 │許秀杏 │870207 │永康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bz-395) │ │ │五一巷十九弄二│ │ │ │ │ │ │十八之一號前 │ │ ├──┼───────┼────┼────┼───────┼──────┤ │2 │重機車一輛 │簡福明 │870121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lr-606) │ │ │ │ │ │ │綠色安全帽一頂│ │ │ │ │ ├──┼───────┼────┼────┼───────┼──────┤ │3 │輕機車一輛 │杜佳真 │861221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tlq-613) │ │ │六之四號前 │ │ ├──┼───────┼────┼────┼───────┼──────┤ │4 │重機車一輛 │李浩輔 │861213 │台南市○○路八│發還車牌一面│ │ │(nmn-898) │ │ │五巷十三號前 │ │ └──┴───────┴────┴────┴───────┴──────┘ ┌──┬───────┬────┬────┬───────┬──────┐ │5 │輕機車一輛 │庚○○ │860323 │台南市建平十七│發還車牌一面│ │ │(upr-070) │ │ │一二一號前 │引擎蓋一具 │ ├──┼───────┼────┼────┼───────┼──────┤ │6 │輕機車一輛 │謝建忠 │860809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q-137) │ │ │段五五號前 │引擎蓋一具 │ ├──┼───────┼────┼────┼───────┼──────┤ │7 │重機車一輛 │卯○○ │870203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nmi-675) │ │ │○一號前 │ │ ├──┼───────┼────┼────┼───────┼──────┤ │8 │重機車一輛 │亥○○ │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cz-531) │ │ │段二○號 │ │ ├──┼───────┼────┼────┼───────┼──────┤ │9 │輕機車一輛 │蘇李怡瑾│871107 │永康市南台工專│發還車牌一面│ │ │(tmi-131) │ │ │前 │ │ ├──┼───────┼────┼────┼───────┼──────┤ │10 │重機車一輛 │辰○○ │860919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nmu-959) │ │ │段一○一號前 │ │ └──┴───────┴────┴────┴───────┴──────┘ ┌──┬───────┬────┬────┬───────┬──────┐ │11 │重機車一輛 │未○○ │860730 │永康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jtc-953) │ │ │二八巷一弄十五│ │ │ │ │ │ │號前 │ │ ├──┼───────┼────┼────┼───────┼──────┤ │12 │重機車一輛 │劉平 │870214 │新市鄉大州一號│發還車牌一面│ │ │(nlk-756) │ │ │橋下 │ │ ├──┼───────┼────┼────┼───────┼──────┤ │13 │重機車一輛 │戌○○ │870127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cb-217) │ │ │二段一三三巷十│ │ │ │ │ │ │七弄二七號前 │ │ ├──┼───────┼────┼────┼───────┼──────┤ │14 │重機車一輛 │丑○○ │850102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ond-301)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5 │重機車一輛 │嚴志槐 │861202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nne-211) │ │ │二二三巷七四號│ │ │ │ │ │ │前 │ │ └──┴───────┴────┴────┴───────┴──────┘ ┌──┬───────┬────┬────┬───────┬──────┐ │16 │重機車一輛 │張秀琴 │870120 │台南市○○街九│發還車牌一面│ │ │(lcc-270) │ │ │九號 │ │ ├──┼───────┼────┼────┼───────┼──────┤ │17 │重機車一輛 │陳文定 │870114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i-526) │ │ │ │ │ ├──┼───────┼────┼────┼───────┼──────┤ │18 │重機車一輛 │王宋仙玉│870111 │台南市○○路勞│發還車牌一面│ │ │(nam-587) │ │ │工中心前 │ │ ├──┼───────┼────┼────┼───────┼──────┤ │19 │重機車一輛 │許海水 │870121 │永康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lbx-277) │ │ │ │ │ ├──┼───────┼────┼────┼───────┼──────┤ │20 │重機車一輛 │施保吉 │860101 │台南市正風里公│發還車牌一面│ │ │(nkx-446) │ │ │園路旁 │ │ ├──┼───────┼────┼────┼───────┼──────┤ │21 │重機車一輛 │林冠宏 │870120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xnf-228) │ │ │ │ │ └──┴───────┴────┴────┴───────┴──────┘ ┌──┬───────┬────┬────┬───────┬──────┐ │22 │重機車一輛 │楊萬豐 │870120 │永康市○○街 │發還車牌一面│ │ │(nkp-828) │ │ │ │ │ ├──┼───────┼────┼────┼───────┼──────┤ │23 │重機車一輛 │黃水樹 │851231 │台南市○○路松│發還車牌一面│ │ │(nky-525) │ │ │柏育樂中心前 │ │ ├──┼───────┼────┼────┼───────┼──────┤ │24 │重機車一輛 │蔡珮莉 │870120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bx-909) │ │ │一段九七巷六八│ │ │ │ │ │ │號前 │ │ ├──┼───────┼────┼────┼───────┼──────┤ │25 │重機車一輛 │林進明 │870108 │永康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lby-300) │ │ │ │ │ ├──┼───────┼────┼────┼───────┼──────┤ │26 │重機車一輛 │蘇美惠 │85123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lj-009) │ │ │五三三號 │ │ └──┴───────┴────┴────┴───────┴──────┘ ┌──┬───────┬────┬────┬───────┬──────┐ │27 │重機車一輛 │呂百川 │861220 │台南市○○街 │發還車牌一面│ │ │(nly-203) │ │ │ │ │ ├──┼───────┼────┼────┼───────┼──────┤ │28 │重機車一輛 │丁雅莉 │861113 │台南市勞工中心│發還車牌一面│ │ │(nmu-609) │ │ │前 │ │ ├──┼───────┼────┼────┼───────┼──────┤ │29 │重機車一輛 │台南市政│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a-953) │府 │ │二二巷十七號前│ │ ├──┼───────┼────┼────┼───────┼──────┤ │30 │重機車一輛 │石吉成 │861129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mnj-565) │ │ │ │ │ ├──┼───────┼────┼────┼───────┼──────┤ │31 │重機車一輛 │陳立憲 │861014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nng-603) │ │ │四九巷口 │ │ ├──┼───────┼────┼────┼───────┼──────┤ │32 │重機車一輛 │陳榮三 │861231 │永康市○○街五│發還車牌一面│ │ │(voj-111) │ │ │號前 │ │ └──┴───────┴────┴────┴───────┴──────┘ ┌──┬───────┬────┬────┬───────┬──────┐ │33 │重機車一輛 │陳良和│861118 │台南市中山公園│發還車牌一面│ │ │(nng-661) │ │ │育樂堂前 │ │ ├──┼───────┼────┼────┼───────┼──────┤ │34 │重機車一輛 │鄭惠敏 │87011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ni-976) │ │ │五三三號 │ │ ├──┼───────┼────┼────┼───────┼──────┤ │35 │重機車一輛 │張家誠 │870101 │台南市○○路與│發還車牌一面│ │ │(lbz-703) │ │ │五妃街口 │ │ ├──┼───────┼────┼────┼───────┼──────┤ │36 │重機車一輛 │陳文品 │851230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xpo-605)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37 │重機車一輛 │張玉滿 │860801 │台南市○○路東│發還車牌一面│ │ │(nmc-986) │ │ │帝士百貨側門 │ │ └──┴───────┴────┴────┴───────┴──────┘ ┌──┬───────┬────┬────┬───────┬──────┐ │38 │輕機車一輛 │周嘉昌 │860915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upm-215) │ │ │段三一巷五號地│ │ │ │ │ │ │下室 │ │ ├──┼───────┼────┼────┼───────┼──────┤ │39 │輕機車一輛 │梁雅惠 │870213 │永康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vbf-387) │ │ │八九號前 │ │ ├──┼───────┼────┼────┼───────┼──────┤ │40 │輕機車一輛 │謝智淵 │870115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ubc-011) │ │ │○一號前 │ │ ├──┼───────┼────┼────┼───────┼──────┤ │41 │輕機車一輛 │林益州 │860530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tft-308)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42 │重機車一輛 │李美芳 │860817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n-006) │ │ │五二巷一六八之│ │ │ │ │ │ │一號 前 │ │ └──┴───────┴────┴────┴───────┴──────┘ ┌──┬───────┬────┬────┬───────┬──────┐ │43 │重機車一輛 │陳忠正 │860718 │台南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nmy-628) │ │ │九號前 │ │ ├──┼───────┼────┼────┼───────┼──────┤ │44 │輕機車一輛 │陳孟玉 │860529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tlt-130) │ │ │五二巷一六八之│ │ │ │ │ │ │一號前 │ │ ├──┼───────┼────┼────┼───────┼──────┤ │45 │重機車一輛 │買家宏 │870213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nt-487) │ │ │一段八○巷一心│ │ │ │ │ │ │保齡球館後 │ │ ├──┼───────┼────┼────┼───────┼──────┤ │46 │重機車一輛 │盧怡文 │861003 │台南市新樓醫院│發還車牌一面│ │ │(nmz-738) │ │ │ │ │ ├──┼───────┼────┼────┼───────┼──────┤ │47 │重機車一輛 │林寶彩 │860711 │台南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jtd-370) │ │ │五五巷五○號前│ │ └──┴───────┴────┴────┴───────┴──────┘ ┌──┬───────┬────┬────┬───────┬──────┐ │48 │重機車一輛 │日有行 │861213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lbx-738) │ │ │一六號前 │ │ ├──┼───────┼────┼────┼───────┼──────┤ │49 │重機車一輛 │郭惠琴 │870204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ce-637) │ │ │五三三號前 │ │ ├──┼───────┼────┼────┼───────┼──────┤ │50 │重機車一輛 │鄭朝元 │870107 │台南市○○路武│發還車牌一面│ │ │(lcc-290) │ │ │聖夜市 │ │ ├──┼───────┼────┼────┼───────┼──────┤ │51 │重機車一輛 │李奇峰 │870107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jsf-685) │ │ │ │ │ ├──┼───────┼────┼────┼───────┼──────┤ │52 │重機車一輛 │蔡萬清 │870107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ne-103) │ │ │四一號前 │ │ ├──┼───────┼────┼────┼───────┼──────┤ │53 │重機車一輛 │王李愛玉│870107 │台南市○○街一│發還車牌一面│ │ │(nng-359) │ │ │段七十號前路邊│ │ └──┴───────┴────┴────┴───────┴──────┘ ┌──┬───────┬────┬────┬───────┬──────┐ │54 │輕機車一輛 │王智宏 │870106 │台南市○○路南│發還車牌一面│ │ │(uok-718) │ │ │門路口 │ │ ├──┼───────┼────┼────┼───────┼──────┤ │55 │重機車一輛 │蔣清和 │870101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b-386) │ │ │ │ │ ├──┼───────┼────┼────┼───────┼──────┤ │56 │重機車一輛 │馬水贈 │870115 │台南市○○街後│發還車牌一面│ │ │(nnc-498) │ │ │巷路上 │ │ ├──┼───────┼────┼────┼───────┼──────┤ │57 │重機車一輛 │劉桂玉 │861227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lu-713) │ │ │五一巷口路上 │ │ ├──┼───────┼────┼────┼───────┼──────┤ │59 │重機車一輛 │黃清原 │870728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q-763) │ │ │ │ │ ├──┼───────┼────┼────┼───────┼──────┤ │60 │重機車一輛 │偉順機車│870127 │永康市五王里成│發還車牌一面│ │ │(nng-127) │行 │ │功路 │ │ └──┴───────┴────┴────┴───────┴──────┘ ┌──┬───────┬────┬────┬───────┬──────┐ │61 │輕機車一輛 │薛吳月梅│86072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tlw-105) │ │ │ │ │ ├──┼───────┼────┼────┼───────┼──────┤ │62 │重機車一輛 │楊淑樺 │860725 │永康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nmq-086) │ │ │商巧福旁空地 │ │ ├──┼───────┼────┼────┼───────┼──────┤ │63 │重機車一輛 │葉金賽 │870122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lby-682) │ │ │段一三二號前 │ │ ├──┼───────┼────┼────┼───────┼──────┤ │64 │重機車一輛 │黃維政 │860721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mmm-450) │ │ │段二六二號前 │ │ ├──┼───────┼────┼────┼───────┼──────┤ │65 │重機車一輛 │陳彥怡 │860724 │永康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mmz-297) │ │ │四九號前 │ │ ├──┼───────┼────┼────┼───────┼──────┤ │66 │重機車一輛 │黃茂均 │860801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i-672) │ │ │ │ │ └──┴───────┴────┴────┴───────┴──────┘ ┌──┬───────┬────┬────┬───────┬──────┐ │67 │重機車一輛 │廖名德 │861209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h-766) │ │ │ │ │ ├──┼───────┼────┼────┼───────┼──────┤ │68 │重機車一輛 │鄭清山 │86120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u-826) │ │ │ │ │ ├──┼───────┼────┼────┼───────┼──────┤ │70 │重機車一輛 │陳日詳 │861202 │台南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nlz-366) │ │ │九巷四十弄一六│ │ │ │ │ │ │號前 │ │ ├──┼───────┼────┼────┼───────┼──────┤ │71 │重機車一輛 │鄭清山 │86120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u-826) │ │ │ │ │ ├──┼───────┼────┼────┼───────┼──────┤ │72 │重機車一輛 │劉憲文 │870120 │永康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mte-952) │ │ │號前 │ │ └──┴───────┴────┴────┴───────┴──────┘ ┌──┬───────┬────┬────┬───────┬──────┐ │73 │重機車一輛 │林俊銘 │870118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nnb-417) │ │ │段一九三號 │ │ ├──┼───────┼────┼────┼───────┼──────┤ │74 │重機車一輛 │羅孔檣 │870801 │台南市○○路八│發還車牌一面│ │ │(nnb-137) │ │ │八號 │ │ ├──┼───────┼────┼────┼───────┼──────┤ │75 │重機車一輛 │林雅懿 │870116 │台南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nnb-908) │ │ │一五四巷一號前│ │ ├──┼───────┼────┼────┼───────┼──────┤ │76 │重機車一輛 │蔡玉雯 │861230 │台南市○○街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p-296) │ │ │段一三二號路旁│ │ ├──┼───────┼────┼────┼───────┼──────┤ │77 │輕機車一輛 │黃榮振 │870109 │台南市○○路五│發還車牌一面│ │ │(tlw-138) │ │ │七七巷二號前 │ │ ├──┼───────┼────┼────┼───────┼──────┤ │78 │重機車一輛 │吳政翰 │860722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y-762) │ │ │ │ │ └──┴───────┴────┴────┴───────┴──────┘ ┌──┬───────┬────┬────┬───────┬──────┐ │79 │重機車一輛 │杜基彰 │860719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y-191) │ │ │段 │ │ ├──┼───────┼────┼────┼───────┼──────┤ │80 │重機車一輛 │林福春 │860711 │台南市○○路成│發還車牌一面│ │ │(nmx-196) │ │ │功大學自強校區│ │ ├──┼───────┼────┼────┼───────┼──────┤ │81 │重機車一輛 │宗明冷涷│860714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w-412) │空調公司│ │ │ │ ├──┼───────┼────┼────┼───────┼──────┤ │82 │重機車一輛 │黃勸 │870103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mvx-477) │ │ │段一五一號前 │ │ ├──┼───────┼────┼────┼───────┼──────┤ │83 │輕機車一輛 │黃吳淑美│860710 │台南市○○路成│發還車牌一面│ │ │(tlu-006) │ │ │功大學自強校區│ │ ├──┼───────┼────┼────┼───────┼──────┤ │84 │重機車一輛 │曾順良 │861231 │台南市○○路光│發還車牌一面│ │ │(kfo-461) │ │ │復校區○○路旁│ │ └──┴───────┴────┴────┴───────┴──────┘ ┌──┬───────┬────┬────┬───────┬──────┐ │85 │重機車一輛 │葉宗源 │86071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t-219) │ │ │五三三號停車場│ │ ├──┼───────┼────┼────┼───────┼──────┤ │86 │重機車一輛 │張榮芳 │8612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cc-729) │ │ │段六八號路旁 │ │ ├──┼───────┼────┼────┼───────┼──────┤ │87 │重機車一輛 │黃小甄 │860623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n-180) │ │ │段監理站內 │ │ ├──┼───────┼────┼────┼───────┼──────┤ │88 │重機車一輛 │黃輝全 │861221 │台南市○○路省│發還車牌一面│ │ │(mue-917) │ │ │立台南一中校門│ │ │ │ │ │ │前 │ │ ├──┼───────┼────┼────┼───────┼──────┤ │89 │重機車一輛 │陳雅芳 │860621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d-727) │ │ │段三○二號前 │ │ ├──┼───────┼────┼────┼───────┼──────┤ │90 │重機車一輛 │左其昌 │860616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r-001) │ │ │段三○二號前 │ │ ┌──┬───────┬────┬────┬───────┬──────┐ │91 │重機車一輛 │陳綉緞 │850515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kvn-948) │ │ │一八四號 │ │ ├──┼───────┼────┼────┼───────┼──────┤ │92 │重機車一輛 │朱峻廷 │850515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jpx-798) │ │ │一八四號 │ │ ├──┼───────┼────┼────┼───────┼──────┤ │93 │重機車一輛 │鄭光超 │860805 │台南縣新化鎮太│發還車牌一面│ │ │(mvt-688) │ │ │平里太平街 │、引擎蓋一具│ ├──┼───────┼────┼────┼───────┼──────┤ │94 │輕機車一輛 │林怡穎 │860804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upf-065) │ │ │段一四五號前 │具 │ ├──┼───────┼────┼────┼───────┼──────┤ │95 │重機車一輛 │余俊達 │860811 │永康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avo-846) │ │ │四九號 │具 │ ├──┼───────┼────┼────┼───────┼──────┤ │96 │重機車一輛 │高建銘 │830221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vcp-370) │ │ │段四一號前 │具 │ └──┴───────┴────┴────┴───────┴──────┘ ┌──┬───────┬────┬────┬───────┬──────┐ │97 │重機車一輛 │張家銘 │860805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opf-951) │ │ │段一○七號前 │具 │ ├──┼───────┼────┼────┼───────┼──────┤ │98 │輕機車一輛 │阮士豪 │860815 │永康市○○○路│發還引擎蓋一│ │ │(uoq-610) │ │ │五三三號前 │具 │ ├──┼───────┼────┼────┼───────┼──────┤ │99 │輕機車一輛 │靖嘉豫 │860703 │台南市○○路育│發還引擎蓋一│ │ │(tlv-079) │ │ │樂街口 │具 │ ├──┼───────┼────┼────┼───────┼──────┤ │100 │輕機車一輛 │陳怡君 │840304 │台南市○○路五│發還引擎蓋一│ │ │(vio-023) │ │ │二巷三六號前 │具 │ ├──┼───────┼────┼────┼───────┼──────┤ │101 │重機車一輛 │蘇志山 │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lce-531) │ │ │段二九○號前 │具 │ ├──┼───────┼────┼────┼───────┼──────┤ │102 │重機車一輛 │張秀玲 │870308 │台南市○○街八│發還引擎蓋一│ │ │(nlx-858) │ │ │六號 │具 │ └──┴───────┴────┴────┴───────┴──────┘ ┌──┬───────┬────┬────┬───────┬──────┐ │103 │重機車一輛 │吳良平 │861226 │台南市○○○路│發還引擎蓋一│ │ │(nmu-639) │ │ │健康路口 │具 │ ├──┼───────┼────┼────┼───────┼──────┤ │104 │輕機車一輛 │施勝欽 │860727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tlq-565) │ │ │ │具 │ ├──┼───────┼────┼────┼───────┼──────┤ │105 │輕機車一輛 │蔡謝金鳳│860725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tma-803) │ │ │ │具 │ ├──┼───────┼────┼────┼───────┼──────┤ │106 │重機車一輛 │嘉禎實業│860709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nmx-065) │社 │ │ │具 │ ├──┼───────┼────┼────┼───────┼──────┤ │107 │重機車一輛 │歐國華 │860705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nmw-501) │ │ │ │具、安全帽一│ │ │ │ │ │ │頂│ └──┴───────┴────┴────┴───────┴──────┘ ┌──┬───────┬────┬────┬───────┬──────┐ │108 │重機車一輛 │林玉惠 │860627 │台南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nmk-955) │ │ │段勝利國小旁 │具 │ ├──┼───────┼────┼────┼───────┼──────┤ │109 │重機車一輛 │盧啟文 │870910 │台南市○○路六│發還引擎蓋一│ │ │(nmr-709) │ │ │一號前 │具 │ ├──┼───────┼────┼────┼───────┼──────┤ │110 │輕機車一輛 │美竹紙器│870201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及車│ │ │(vjb-457) │行 │ │四一號前 │身各一具 │ ├──┼───────┼────┼────┼───────┼──────┤ │111 │輕機車一輛 │蕭碧花│870107 │台南市○○路三│發還引擎蓋一│ │ │(viy-299) │ │ │四三號前 │具 │ ├──┼───────┼────┼────┼───────┼──────┤ │112 │輕機車一輛 │劉上賓 │861215 │台南市○○路十│發還引擎蓋一│ │ │(seg-091) │ │ │三號前 │具 │ ├──┼───────┼────┼────┼───────┼──────┤ │113 │輕機車一輛 │謝陳仙裡│861201 │台南市○○街二│發還引擎蓋一│ │ │(uiq-422) │ │ │段二一七號前 │具 │ └──┴───────┴────┴────┴───────┴──────┘ ┌──┬───────┬────┬────┬───────┬──────┐ │114 │重機車一輛 │日有行 │861123 │永康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lbz-787) │ │ │八一號前 │具 │ ├──┼───────┼────┼────┼───────┼──────┤ │115 │重機車一輛 │蔡建忠 │860623 │台南市○○路新│ │ │ │(nmn-970) │ │ │樓街口 │ │ ├──┼───────┼────┼────┼───────┼──────┤ │116 │重機車一輛 │林進雄 │860723 │台南市○○路新│ │ │ │(nms-092) │ │ │樓醫院旁 │ │ ├──┼───────┼────┼────┼───────┼──────┤ │117 │重機車一輛 │林欣蔚 │860724 │台南市○○路 │ │ │ │(nmz-285) │ │ │ │ │ ├──┼───────┼────┼────┼───────┼──────┤ │118 │重機車一輛 │曾慶龍 │870113 │台南市○○路一│ │ │ │(nnj-867) │ │ │段二○六號監理│ │ │ │ │ │ │站 │ │ └──┴───────┴────┴────┴───────┴──────┘ ┌──┬───────┬────┬────┬───────┬──────┐ │119 │輕機車一輛 │陳俊成 │861001 │台南市○○路三│ │ │ │(tlo-951) │ │ │八八號前 │ │ ├──┼───────┼────┼────┼───────┼──────┤ │120 │重機車一輛 │沈英和 │860802 │台南市○○路一│ │ │ │(mvs-509) │ │ │段長榮世界ktv │ │ │ │ │ │ │前 │ │ ├──┼───────┼────┼────┼───────┼──────┤ │121 │重機車一輛 │陳永和 │861002 │台南市○○路崇│ │ │ │(nmz-601) │ │ │德一街口 │ │ ├──┼───────┼────┼────┼───────┼──────┤ │122 │輕機車一輛 │張盧近 │860920 │台南市○○路一│ │ │ │(tmd-933)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123 │輕機車一輛 │陳俊成 │861001 │台南市○○路三│ │ │ │(tlo-951) │ │ │八八號前 │ │ └──┴───────┴────┴────┴───────┴──────┘ ┌──┬───────┬────┬────┬───────┬──────┐ │124 │輕機車一輛 │張文彥 │860920 │台南市○○路一│ │ │ │(tmd-933)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125 │重機車一輛 │李明鴻 │860922 │台南市新樓醫院│ │ │ │(mmm-961) │ │ │旁 │ │ ├──┼───────┼────┼────┼───────┼──────┤ │126 │重機車一輛 │吳育賢 │860611 │台南市○○路二│ │ │ │(nlq-789) │ │ │段國花大樓前 │ │ ├──┼───────┼────┼────┼───────┼──────┤ │127 │輕機車一輛 │吳佻佳 │860701 │台南市○○路 │ │ │ │(vde-636) │ │ │ │ │ ├──┼───────┼────┼────┼───────┼──────┤ │128 │輕機車一輛 │史瑞泰 │860715 │台南市○○路二│ │ │ │(vjl-479)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29 │重機車一輛 │林永基 │861026 │台南市○○路二│ │ │ │(mmc-952)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 │130 │重機車一輛 │黃國峰 │861103 │台南市○○路二│ │ │ │(lby-230)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31 │輕機車一輛 │大福理電│860503 │台南市○○路 │ │ │ │(upl-432) │髮椅有限│ │ │ │ │ │ │公司 │ │ │ │ ├──┼───────┼────┼────┼───────┼──────┤ │132 │輕機車一輛 │鄔延君 │860628 │台南市○○路二│ │ │ │(skb-532) │ │ │段國花大樓前 │ │ ├──┼───────┼────┼────┼───────┼──────┤ │133 │重機車一輛 │羅茂田 │860729 │台南市○○路新│ │ │ │(mvq-870) │ │ │樓醫院前 │ │ ├──┼───────┼────┼────┼───────┼──────┤ │134 │重機車一輛 │邱富美 │860818 │台南市○○路新│ │ │ │(nmv-380) │ │ │樓醫院前 │ │ └──┴───────┴────┴────┴───────┴──────┘ ┌──┬───────┬────┬────┬───────┬──────┐ │135 │重機車一輛 │吳燕珍 │861105 │台南市○○路新│ │ │ │(nnb-952) │ │ │樓醫院旁 │ │ ├──┼───────┼────┼────┼───────┼──────┤ │136 │重機車一輛 │蔡培雄 │860821 │台南市○○路新│ │ │ │(nnb-299) │ │ │樓路口 │ │ ├──┼───────┼────┼────┼───────┼──────┤ │137 │重機車一輛 │陳明堂 │860727 │台南市○○路新│ │ │ │(nmf-602) │ │ │樓醫院前 │ │ ├──┼───────┼────┼────┼───────┼──────┤ │138 │重機車一輛 │胡金龍 │861203 │台南市○○路新│ │ │ │(nmv-650) │ │ │樓醫院前 │ │ ├──┼───────┼────┼────┼───────┼──────┤ │139 │重機車一輛 │薛賢德 │861208 │台南市○○路新│ │ │ │(nmo-811) │ │ │樓醫院前 │ │ ├──┼───────┼────┼────┼───────┼──────┤ │140 │重機車一輛 │林君杰 │861112 │台南市○○路新│ │ │ │(jtk-568) │ │ │樓醫院前 │ │ └──┴───────┴────┴────┴───────┴──────┘ ┌──┬───────┬────┬────┬───────┬──────┐ │141 │重機車一輛 │吳東州 │860827 │台南市○○街二│ │ │ │(nln-623) │ │ │十一巷口 │ │ ├──┼───────┼────┼────┼───────┼──────┤ │142 │重機車一輛 │許文正 │860714 │台南市○○路新│ │ │ │(nmp-868) │ │ │樓醫院前 │ │ ├──┼───────┼────┼────┼───────┼──────┤ │143 │重機車一輛 │林裕民 │860906 │台南市○○路新│ │ │ │(nne-933) │ │ │樓醫院停車場 │ │ ├──┼───────┼────┼────┼───────┼──────┤ │144 │重機車一輛 │許德貞 │860818 │台南市○○路新│ │ │ │(nmv-379) │ │ │樓醫院停車場 │ │ ├──┼───────┼────┼────┼───────┼──────┤ │145 │重機車一輛 │王張少莉│860616 │台南市○○路新│ │ │ │(oob-831) │ │ │樓醫院前 │ │ ├──┼───────┼────┼────┼───────┼──────┤ │146 │重機車一輛 │陳佳文 │861129 │台南市○○路新│ │ │ │(nnf-590) │ │ │樓醫院前 │ │ └──┴───────┴────┴────┴───────┴──────┘ ┌──┬───────┬────┬────┬───────┬──────┐ │147 │重機車一輛 │劉智榮 │870201 │台南市○○路一│ │ │ │(inz-461)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148 │輕機車一輛 │蘇雅婷 │861001 │台南市○○路一│ │ │ │(tly-753) │ │ │段二四八號前 │ │ ├──┼───────┼────┼────┼───────┼──────┤ │149 │重機車一輛 │黃志鵬 │860707 │永康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xww-337) │ │ │五五巷二十弄內│ │ ├──┼───────┼────┼────┼───────┼──────┤ │150 │重機車一輛 │蔡金昌 │860725 │台南市○○路二│ │ │ │(jte-866)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51 │重機車一輛 │自強文具│860731 │台南市○○路二│ │ │ │(nmo-209) │工廠實業│ │段一一八號前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52 │重機車一輛 │李秀英 │860621 │台南市 │ │ │ │(nng-471) │ │ │ │ │ └──┴───────┴────┴────┴───────┴──────┘ 附表二: ┌─────┬─────┬─────┬─────────────────┐ │物品種類 │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六角扳手 │一支 │林俊佳 │與壬○○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 ├─────┼─────┼─────┼─────────────────┤ │螺絲起子 │一組七支 │辛○○ │與壬○○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 ├─────┼─────┼─────┼─────────────────┤ │鐵鎚 │一支 │甲○○ │不能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作案工具:│十二支 │辛○○ │與壬○○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 │包括小鐵鈎│ │ │ │ │肆枝、十字│ │ │ │ │形起子貳枝│ │ │ │ │小鐵片肆枝│ │ │ │ │鑰匙貳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