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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崑宗葉居正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G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莊 美 貴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侯 勝 昌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 ○
選任辯護人
曾 柏 嵩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汪 玉 蓮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九行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莊 俊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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