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選任辯護人
- 莊 美 貴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 選任辯護人
- 侯 勝 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
- 選任辯護人
- 曾 柏 嵩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
- 選任辯護人
- 汪 玉 蓮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第二行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九行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