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二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五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營偵字第八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八時許,乘騎車牌號碼MRE─七八一號重機車,沿臺南縣新營市○○街往新太路之產業道路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適有乙○○乘騎車號OAW─0三一號重機車,迎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甲○○與乙○○兩車互撞,致乙○○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腓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乘騎機車與乙○○所乘騎機車擦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其有過失,辯稱:伊有無因「過失」而致告訴人受傷之經過,全無直接證據之證明云云。惟查,右揭事實,迭據告訴人乙○○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查審中指訴甚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乙份及現場照片八張在卷可稽,而被害人乙○○確因本件車禍受有左側脛腓骨骨折之傷害,復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足憑。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乘騎機車行經上開肇事路段,自應注意依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車,以策安全,且依當時之天候、路況等客觀情狀,尚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承:「伊看見被害人時就撞上了等語」,參諸卷附照片,現場視野空曠,足徵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均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作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致肇事,被告之行為自應認有過失。被害人乙○○因被告甲○○疏未注意,撞致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腓骨骨折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受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事證已臻明確。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七0二號判例資參照。被告以其有無因過失而致告訴人受傷,全無直接證據之證明為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審酌被告之素性、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之計算標準,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及諭知易刑處分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第二庭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二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