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 G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卷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