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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G

原告
皇家精密研磨
代表人
黃 福 全
原告
利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九一巷九號
代表人
戴 平 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 美 玉 律師
被告
秋雨塑膠廠
代表人
吳 德 文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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