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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浦傑徐宏志楊明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A

原告
丙○○○○
代表人
乙 ○ ○
原告
佳昇車廂材料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 佳 昇
原告
金華汽車座椅企業社 設台南市○○路○段一四八巷二十一號
代表人
吳 鐘 楠
原告
皇家精密研磨
代表人
黃 福 全
原告
利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九一巷五號
代表人
戴 平 山
被告
甲○○○工程行
被告
法 代 戊 ○ ○
被告
丁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張  清  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徐  宏  志

                      法官 楊  明  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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