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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金村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G

原告
甲 ○ ○
被告
乙 ○ ○
被告
琮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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