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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A

上訴人
即被告
林 佑 鴻

        (原名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林佑鴻(原名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詎於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悔改,又基於偽造文書並據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四日止,先以「王世源」名義,印製名片,並在中華日報刊登青創貸款等分類廣告,以協辦信用卡為由招攬業務,如客戶不符申請資格或證件不齊時,則與該名客戶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佑鴻向該客戶索取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之代辦費及令其簽署七千元至三萬元不等之本票交其收執,隨即由林佑鴻為該客戶偽造其任職某一公司行號給付員工薪資之扣繳憑單(同時偽刻該公司行號之印章,而蓋用印文於上開扣繳憑單之上),並為其填製或教導其自行填製信用卡申請書,嗣後再由該客戶在信用卡申請書上親自簽名後,即持上開偽造之扣繳憑單、客戶之身分證影本及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分別向美國運通銀行、中國信託商銀、台新銀行、遠東銀行、美商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萬泰銀行、匯通銀行、花旗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據以行使該等證件,如經銀行審核通過而核發信用卡者,該客戶再將其所獲得之信用額度百分之十給付予林佑鴻作為佣金,總計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此部分犯罪情節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委託林佑鴻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各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且部分經銀行審核通過而核發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扣繳憑單人之文書製作之正確性,及銀行管理核發信用卡評定之正確性。又林佑鴻另行起意,而於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在台南市某路旁,拾得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及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中午十二時十五分許,經警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五十七巷六號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繳憑單五十張、王世源名片一盒、刊登青創貸款廣告一紙、企業經理人名冊一份、本票十四張、劉德玲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一張(劉德玲之身分證及駕照部分業已發還)等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佑鴻(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原審固坦承有於右揭時地拾獲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駕照後予以侵占入己,及受附表所示客戶之委託而代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等事實不諱,惟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扣繳憑單及行使上開文書之犯行,並辯稱:「王世源」僅係其自取之偏名,並無該人存在,而扣案之扣繳憑單均係客戶為辦理信用卡申辦事宜而交付給伊的,信用卡申請書亦係客戶親自填寫、簽名,伊只是偶而從旁指導,至於本票則是伊與客戶私下之承諾,若辦過就要給伊作為佣金,然上開扣繳憑單所列之公司行號,伊無一認識,不可能偽造云云。原審辯護意旨則以:警方持檢察官搜索票至被告住處所查扣之經理人名冊上所載之資料,與上開扣繳憑單所載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名義均無一相符,自不得逕憑上開經理人名冊遽認被告係依此偽造扣繳憑單,此外,復未查得其他足以偽造扣繳憑單之工具及扣繳憑單上相關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印鑑、印章等物,亦難認定被告有何能力偽造扣案之扣繳憑單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林佑鴻於原審坦承侵占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駕照各乙份部分,核與被害人劉德玲之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三二頁背面、第四九頁),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附卷可證,足見被告林佑鴻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㈡又本件係某檢舉人向司法單位檢舉某男子化名「王世源」,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涉嫌偽造及販賣身分證、票據及扣繳憑單等物,收費每件三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若客戶無法付款時,則請黑道幫派出面收款等情,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遂分他案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結果,得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林佑鴻(原名乙○○)所申請,乃簽發搜索票交由台南市刑警隊至被告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街五七巷六號之住處予以搜索,隨即從現場查獲如事實欄所述之物品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九四○號偵查卷屬實,並有搜索票、執行搜索報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乙份附於警卷可稽,而被告對於上開物品係從其住處所起獲乙節,復無爭執,姑不論檢舉人檢舉之事實是否屬實,檢舉人所指陳該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之連絡電話,即為被告所申請及使用之手機號碼,且嗣後亦從被告住處查獲五十張之扣繳憑單。

㈢次查,扣案之扣繳憑單經證人即勝欽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正白雪冰淇淋廠負責人戊○○、正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廷峻、台南泰成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通信貓企業行業務員丙○○、楷名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芳美、信良工藝社負責人郭寬等人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之際,明確指認渠等並未出具前開扣繳憑單,且該等扣繳憑單上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私章均非該公司所有,更何況渠等未曾雇用上開扣繳憑單所示之員工等語(見警訊卷、偵查卷第三一頁、四七頁背面、四八頁、六六頁背面、六七頁正、背面、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且經本院逐一核閱扣案之扣繳憑單,其上公司行號及員工等相關資料,均以相同電腦字體及大小、規格均一致之文字予以打印,乃至該扣繳義務人即該公司行號所蓋用之大小章(即公司行號之印鑑章及負責人之私章)印文之格式均大小相符,如非由同一製造工具一體製作,又何能達致此等效果?今扣繳憑單上所載部分公司行號負責人已證述如前,即足徵扣案之扣繳憑單均全數為虛構之內容,自屬偽造。

㈣再查,委託本件被告申辦銀行信用卡之客戶李振富、蔡清梅、林柄宏、鄭健隆、林冠賢、劉仁智、陳宏國、姚一塵、林新水、葉福榮、潘信甫、林永和、黃舒逸、蕭進發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先後供陳:其等或經人介紹、或被告到其服務之店內消費、或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等途徑而得知被告有代辦信用卡業務,且因其等無業或工作性質不易申辦信用卡,遂委託被告代其申請,而信用卡申請書或由被告填寫,但均由申請人自行簽名。至於其等未曾或曾經(林新水、劉仁智部分)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上班,但關於扣案之扣繳憑單,被告有交給伊看過或令其影印後再交還予被告,但均非伊等所製作或由渠等交付給被告之物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六頁正、背面、第四七頁、第六五頁背面、第六六頁正、背面、原審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三月十七日、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經核與原審向萬泰銀行、匯通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美國運通銀行分別調取其等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大致相符,有上開銀行呈報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扣繳憑單等影本在卷可證,且參諸彼等係經由不同途徑認識被告進而委託其代辦信用卡申辦事宜,則大多數人彼此間並不認識,又焉有可能不謀而合地製作出同一格式之扣繳憑單以交付予被告?其次,倘扣繳憑單係前開客戶等人自行偽造,則渠等又何須再花錢委託被告代為申請信用卡?再者,扣繳憑單乃扣繳義務人交付給員工作為申報所得以附入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二聯部分),或留供其備查(第三聯),因而扣繳憑單必係於所得人持有之中,發卡銀行於審核後,亦會將扣繳憑單發還所得人(或者僅審核扣繳憑單影本),乃被告於代辦工作完竣後仍逕自占有各該客戶之扣繳憑單(含有第二、三聯,其中大多均為第二聯),不僅未交還給客戶,反而以所有物處理並累積保存(在其住處一併查獲),益證扣案之扣繳憑單確係被告所有。是綜前觀之,前開客戶李振富等人之供述情節,應堪採信,此外,經原審訊問其何以此等扣案之扣繳憑單之印刷內容均相同時,被告亦逕自答稱:「公司的規格不是都一樣嗎。」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蓋不同公司行號因使用不同的電腦或列印設施,就會有不同的印刷字體,更何況有些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還用人工複寫方式,不可能完全一致),益顯見扣案之扣繳憑單不僅係被告所有,甚且為被告所偽造。自不得僅因企業經理人名冊與扣繳憑單之資料不符,以及在被告住處並未查扣作案工具乙節,即逕推認被告無偽造犯行。是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詞,尚無足取,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至被告於原審復聲請將林新水、林永和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送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周冠甫以證明客戶林冠賢是否親自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等情,本院經核與前揭事實之認定並不生任何影響,自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林佑鴻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被告與附表所示之客戶間,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於扣繳憑單上偽造印章、印文分別為偽造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又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罪名不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參酌被告素行不佳,且在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間,猶不知謹言慎行而再犯本案,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金融秩序所生之危害、所得利益、犯罪後仍狡飾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貳年。就侵占遺失物部分,量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及以扣案之扣繳憑單五十張、王世源名片一盒、刊登青創貸款廣告一紙、信用卡人名冊一份等物,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本票十四紙、企業經理人名冊一份、刊登青創廣告一紙等物,雖係被告所有,惟並非被告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無甚交易價值;又其偽刻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私章等物,亦未於其住處查扣,顯已滅失,均不併予沒收。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即被告林佑鴻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客  戶│被告偽造其任職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據以提出申請信用卡之金│
│    │姓  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及數量    │融機構(不一定均審核通│
│    │      │                                │過而取得信用卡)      │
├──┼───┼────────────────┼───────────┤
│1  │柯長雄│楷名企業有限公司(郭佳雄)一張  │不詳                  │
├──┼───┼────────────────┼───────────┤
│2  │蔡清梅│勝欽建材有限公司(丁○○)一張  │匯通銀行、運通銀行、花│
│    │      │                                │旗銀行                │
├──┼───┼────────────────┼───────────┤
│3  │李忠義│正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魏廷峻)  │運通銀行、花旗銀行、台│
│    │      │二張                            │新銀行                │
└──┴───┴────────────────┴───────────┘
┌──┬───┬────────────────┬───────────┐
│4  │李振富│通信貓企業行(林東宏)一張      │萬泰銀行、友邦國際信用│
│    │      │                                │卡公司、運通、台新銀行│
├──┼───┼────────────────┼───────────┤
│5  │鄭健隆│台南泰成興業有限公司(郭建良)  │運通銀行、台新銀行、中│
│    │      │一張                            │國信託、花旗銀行      │
├──┼───┼────────────────┼───────────┤
│6  │林冠賢│正白雪冰淇淋廠(戊○○)二張    │運通銀行、中國信託    │
├──┼───┼────────────────┼───────────┤
│7  │陳登科│圓照福企業有限公司(陳登福)    │不詳                  │
│    │      │一張                            │                      │
├──┼───┼────────────────┼───────────┤
│8  │林柄宏│信良工藝社(郭寬)一張          │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台│
│    │      │                                │新銀行                │
├──┼───┼────────────────┼───────────┤
│9  │黃國欽│大睿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陳勝男)  │不詳                  │
│    │      │一張                            │                      │
└──┴───┴────────────────┴───────────┘
┌──┬───┬────────────────┬───────────┐
│10  │林宏益│順益模具社(許順益)一張        │不詳                  │
├──┼───┼────────────────┼───────────┤
│11  │蔡俊興│勝鴻石材行(郭勝雄)一張        │不祥                  │
├──┼───┼────────────────┼───────────┤
│12  │郭美音│采明電腦刺繡有限公司(林秀卿)  │不詳                  │
│    │      │二張                            │                      │
├──┼───┼────────────────┼───────────┤
│13  │梁恩綺│友堡貿易有限公司(黃百弘)一張  │不詳                  │
├──┼───┼────────────────┼───────────┤
│14  │黃順興│琦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良元)  │不詳                  │
│    │      │一張                            │                      │
├──┼───┼────────────────┼───────────┤
│15  │黃銘澤│利全珍食品工廠(詹登燦)一張    │不詳                  │
├──┼───┼────────────────┼───────────┤
│16  │劉仁智│時歐實業有限公司(薛信平)一張  │共申辦四家            │
├──┼───┼────────────────┼───────────┤
│17  │陳宏國│明泰實業社(林建中)二張        │不詳                  │
└──┴───┴────────────────┴───────────┘
┌──┬───┬────────────────┬───────────┐
│18  │黃安宏│永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保璋)  │不詳                  │
│    │      │一張                            │                      │
├──┼───┼────────────────┼───────────┤
│19  │陳俊豪│駿升工程有限公司(宋進發)一張  │不詳                  │
├──┼───┼────────────────┼───────────┤
│20  │姚一塵│順揚工業機械廠(李偉修)一張    │台新銀行              │
├──┼───┼────────────────┼───────────┤
│21  │賴怡碩│順揚工業機械廠(李偉修)一張    │不詳                  │
├──┼───┼────────────────┼───────────┤
│22  │黃志明│建榮實業社(許童榮)一張        │不詳                  │
├──┼───┼────────────────┼───────────┤
│23  │林耀生│志昇工藝社(吳成貴)一張        │不詳                  │
├──┼───┼────────────────┼───────────┤
│24  │蔡清德│惠強工程有限公司(賴江波)一張  │不詳                  │
├──┼───┼────────────────┼───────────┤
│25  │林新水│和興輪胎行(蔡清政)一張        │美國運通銀行          │
│    │      │統禹工程有限公司(蘇枝順)一張  │                      │
└──┴───┴────────────────┴───────────┘
┌──┬───┬────────────────┬───────────┐
│26  │林宏茂│中日實業廠(鄭宏一)一張        │不詳                  │
├──┼───┼────────────────┼───────────┤
│27  │黃奇安│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二張  │不詳                  │
├──┼───┼────────────────┼───────────┤
│28  │李進輝│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一張  │不詳                  │
├──┼───┼────────────────┼───────────┤
│29  │葉福榮│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二張  │不詳                  │
├──┼───┼────────────────┼───────────┤
│30  │楊明宗│寶麗晶護膚美容名店(李漢立)    │不詳                  │
│    │      │一張                            │                      │
├──┼───┼────────────────┼───────────┤
│31  │劉進士│太子電業社(黃金傳)一張        │不詳                  │
├──┼───┼────────────────┼───────────┤
│32  │鄭缺勢│甫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雅雄)  │不詳                  │
│    │      │一張                            │                      │
└──┴───┴────────────────┴───────────┘
┌──┬───┬────────────────┬───────────┐
│33  │潘信甫│太子電業社(黃金傳)二張        │運通銀行、台新銀行、誠│
│    │      │                                │泰銀行                │
├──┼───┼────────────────┼───────────┤
│34  │吳仲正│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二張  │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台│
│    │      │                                │新銀行、遠東銀行、運通│
│    │      │                                │銀行                  │
├──┼───┼────────────────┼───────────┤
│35  │陳世杰│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一張  │不詳                  │
├──┼───┼────────────────┼───────────┤
│36  │林永和│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一張  │不詳                  │
├──┼───┼────────────────┼───────────┤
│37  │薛麗雲│百禎商行(王百禎)一張          │不詳                  │
├──┼───┼────────────────┼───────────┤
│38  │黃舒逸│大元食品工廠(黃崑城)一張      │共申辦三家            │
└──┴───┴────────────────┴───────────┘
┌──┬───┬────────────────┬───────────┐
│39  │蕭進發│百禎商行(王百禎)二張          │台新銀行、花旗銀行    │
├──┼───┼────────────────┼───────────┤
│40  │陳冠宏│宏展廣告設計企業社(蔡玉燕)    │不詳                  │
│    │      │一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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