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 被告
    林佑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八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佑 鴻 (原名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二號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佑鴻(原名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 月確定,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九年 八月十四日),詎於保護管束期間,仍不知悔改,又基於偽造文書並據以行使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四日止,先以「王世源」名義 ,印製名片,並在中華日報刊登青創貸款等分類廣告,以協辦信用卡為由招攬業 務,如客戶不符申請資格或證件不齊時,則與該名客戶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林佑鴻向該客戶索取新台幣(下同)二千元至八千元不等之代辦費及令 其簽署七千元至三萬元不等之本票交其收執,隨即由林佑鴻為該客戶偽造其任職 某一公司行號給付員工薪資之扣繳憑單(同時偽刻該公司行號之印章,而蓋用印 文於上開扣繳憑單之上),並為其填製或教導其自行填製信用卡申請書,嗣後再 由該客戶在信用卡申請書上親自簽名後,即持上開偽造之扣繳憑單、客戶之身分 證影本及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分別向美國運通銀行、中國信託商銀、台新銀行 、遠東銀行、美商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萬泰銀行、匯通銀行、花旗銀行申辦信 用卡,並據以行使該等證件,如經銀行審核通過而核發信用卡者,該客戶再將其 所獲得之信用額度百分之十給付予林佑鴻作為佣金,總計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 (此部分犯罪情節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委託林佑鴻向銀 行申辦信用卡,並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各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且部分經銀行審 核通過而核發信用卡,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扣繳憑單人之文書製作之正確性, 及銀行管理核發信用卡評定之正確性。又林佑鴻另行起意,而於八十八年八月間 某日,在台南市某路旁,拾得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及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中午十二時十 五分許,經警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五十七巷六號當場查 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繳憑單五十張、王世源名片一盒、刊登青創貸款廣告 一紙、企業經理人名冊一份、本票十四張、劉德玲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各一張(劉 德玲之身分證及駕照部分業已發還)等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佑鴻(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原審固坦承有於 右揭時地拾獲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駕照後予以侵占入己,及受附表所示客戶之 委託而代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等事實不諱,惟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扣繳憑單 及行使上開文書之犯行,並辯稱:「王世源」僅係其自取之偏名,並無該人存在 ,而扣案之扣繳憑單均係客戶為辦理信用卡申辦事宜而交付給伊的,信用卡申請 書亦係客戶親自填寫、簽名,伊只是偶而從旁指導,至於本票則是伊與客戶私下 之承諾,若辦過就要給伊作為佣金,然上開扣繳憑單所列之公司行號,伊無一認 識,不可能偽造云云。原審辯護意旨則以:警方持檢察官搜索票至被告住處所查 扣之經理人名冊上所載之資料,與上開扣繳憑單所載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名義均無 一相符,自不得逕憑上開經理人名冊遽認被告係依此偽造扣繳憑單,此外,復未 查得其他足以偽造扣繳憑單之工具及扣繳憑單上相關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印鑑、 印章等物,亦難認定被告有何能力偽造扣案之扣繳憑單等語。經查: ㈠關於被告林佑鴻於原審坦承侵占劉德玲遺失之身分證、駕照各乙份部分,核與被 害人劉德玲之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三二頁背面、第四九頁),並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乙紙附卷可證,足見被告林佑鴻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㈡又本件係某檢舉人向司法單位檢舉某男子化名「王世源」,行動電話為0000 000000號,涉嫌偽造及販賣身分證、票據及扣繳憑單等物,收費每件三十 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若客戶無法付款時,則請黑道幫派出面收款等情,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遂分他案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結果,得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係 被告林佑鴻(原名乙○○)所申請,乃簽發搜索票交由台南市刑警隊至被告位於 台南縣永康市○○街五七巷六號之住處予以搜索,隨即從現場查獲如事實欄所述 之物品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九四○號 偵查卷屬實,並有搜索票、執行搜索報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各乙份附於警卷可 稽,而被告對於上開物品係從其住處所起獲乙節,復無爭執,姑不論檢舉人檢舉 之事實是否屬實,檢舉人所指陳該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之連絡電話,即為被告 所申請及使用之手機號碼,且嗣後亦從被告住處查獲五十張之扣繳憑單。 ㈢次查,扣案之扣繳憑單經證人即勝欽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正白雪冰淇淋 廠負責人戊○○、正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廷峻、台南泰成興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甲○○、通信貓企業行業務員丙○○、楷名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芳美、 信良工藝社負責人郭寬等人分別於警訊、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之際,明確指認 渠等並未出具前開扣繳憑單,且該等扣繳憑單上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私章均非該 公司所有,更何況渠等未曾雇用上開扣繳憑單所示之員工等語(見警訊卷、偵查 卷第三一頁、四七頁背面、四八頁、六六頁背面、六七頁正、背面、原審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且經本院逐一核閱扣案之扣繳憑單,其上公司行 號及員工等相關資料,均以相同電腦字體及大小、規格均一致之文字予以打印, 乃至該扣繳義務人即該公司行號所蓋用之大小章(即公司行號之印鑑章及負責人 之私章)印文之格式均大小相符,如非由同一製造工具一體製作,又何能達致此 等效果?今扣繳憑單上所載部分公司行號負責人已證述如前,即足徵扣案之扣繳 憑單均全數為虛構之內容,自屬偽造。 ㈣再查,委託本件被告申辦銀行信用卡之客戶李振富、蔡清梅、林柄宏、鄭健隆、 林冠賢、劉仁智、陳宏國、姚一塵、林新水、葉福榮、潘信甫、林永和、黃舒逸 、蕭進發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先後供陳:其等或經人介紹、或被告 到其服務之店內消費、或看中華日報分類廣告等途徑而得知被告有代辦信用卡業 務,且因其等無業或工作性質不易申辦信用卡,遂委託被告代其申請,而信用卡 申請書或由被告填寫,但均由申請人自行簽名。至於其等未曾或曾經(林新水、 劉仁智部分)於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上班,但關於扣案之扣繳憑單,被告有交 給伊看過或令其影印後再交還予被告,但均非伊等所製作或由渠等交付給被告之 物等語(見偵查卷第四六頁正、背面、第四七頁、第六五頁背面、第六六頁正、 背面、原審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三月十七日、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經核 與原審向萬泰銀行、匯通銀行、台新銀行、花旗銀行、美國運通銀行分別調取其 等之信用卡申請資料大致相符,有上開銀行呈報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扣繳 憑單等影本在卷可證,且參諸彼等係經由不同途徑認識被告進而委託其代辦信用 卡申辦事宜,則大多數人彼此間並不認識,又焉有可能不謀而合地製作出同一格 式之扣繳憑單以交付予被告?其次,倘扣繳憑單係前開客戶等人自行偽造,則渠 等又何須再花錢委託被告代為申請信用卡?再者,扣繳憑單乃扣繳義務人交付給 員工作為申報所得以附入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第二聯部分),或留供其備查( 第三聯),因而扣繳憑單必係於所得人持有之中,發卡銀行於審核後,亦會將扣 繳憑單發還所得人(或者僅審核扣繳憑單影本),乃被告於代辦工作完竣後仍逕 自占有各該客戶之扣繳憑單(含有第二、三聯,其中大多均為第二聯),不僅未 交還給客戶,反而以所有物處理並累積保存(在其住處一併查獲),益證扣案之 扣繳憑單確係被告所有。是綜前觀之,前開客戶李振富等人之供述情節,應堪採 信,此外,經原審訊問其何以此等扣案之扣繳憑單之印刷內容均相同時,被告亦 逕自答稱:「公司的規格不是都一樣嗎。」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訊 問筆錄,蓋不同公司行號因使用不同的電腦或列印設施,就會有不同的印刷字體 ,更何況有些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還用人工複寫方式,不可能完全一致),益顯 見扣案之扣繳憑單不僅係被告所有,甚且為被告所偽造。自不得僅因企業經理人 名冊與扣繳憑單之資料不符,以及在被告住處並未查扣作案工具乙節,即逕推認 被告無偽造犯行。是辯護意旨此部分辯詞,尚無足取,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至被告於原審復聲請將林新水、林永和等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送請筆跡鑑定、 傳訊證人周冠甫以證明客戶林冠賢是否親自填寫信用卡申請書等情,本院經核與 前揭事實之認定並不生任何影響,自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林佑鴻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被告與附表所示之客戶間,就前揭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部分,均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於扣 繳憑單上偽造印章、印文分別為偽造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又其偽造後持以行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其先後多次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罪名不 同,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並參酌被 告素行不佳,且在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期間,猶不知謹言慎行而再犯本案,併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金融秩序所生之危害、所得利益、犯罪後仍狡飾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貳年。就侵占遺失物 部分,量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及以扣案之扣繳憑單 五十張、王世源名片一盒、刊登青創貸款廣告一紙、信用卡人名冊一份等物,係 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 另扣案之本票十四紙、企業經理人名冊一份、刊登青創廣告一紙等物,雖係被告 所有,惟並非被告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無甚交易價值;又其偽刻如附 表所示公司行號印章及負責人私章等物,亦未於其住處查扣,顯已滅失,均不併 予沒收。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 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即被告林佑鴻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 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 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 戶│被告偽造其任職公司行號之扣繳憑單│據以提出申請信用卡之金│ │ │姓 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及數量 │融機構(不一定均審核通│ │ │ │ │過而取得信用卡) │ ├──┼───┼────────────────┼───────────┤ │1 │柯長雄│楷名企業有限公司(郭佳雄)一張 │不詳 │ ├──┼───┼────────────────┼───────────┤ │2 │蔡清梅│勝欽建材有限公司(丁○○)一張 │匯通銀行、運通銀行、花│ │ │ │ │旗銀行 │ ├──┼───┼────────────────┼───────────┤ │3 │李忠義│正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魏廷峻) │運通銀行、花旗銀行、台│ │ │ │二張 │新銀行 │ └──┴───┴────────────────┴───────────┘ ┌──┬───┬────────────────┬───────────┐ │4 │李振富│通信貓企業行(林東宏)一張 │萬泰銀行、友邦國際信用│ │ │ │ │卡公司、運通、台新銀行│ ├──┼───┼────────────────┼───────────┤ │5 │鄭健隆│台南泰成興業有限公司(郭建良) │運通銀行、台新銀行、中│ │ │ │一張 │國信託、花旗銀行 │ ├──┼───┼────────────────┼───────────┤ │6 │林冠賢│正白雪冰淇淋廠(戊○○)二張 │運通銀行、中國信託 │ ├──┼───┼────────────────┼───────────┤ │7 │陳登科│圓照福企業有限公司(陳登福) │不詳 │ │ │ │一張 │ │ ├──┼───┼────────────────┼───────────┤ │8 │林柄宏│信良工藝社(郭寬)一張 │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台│ │ │ │ │新銀行 │ ├──┼───┼────────────────┼───────────┤ │9 │黃國欽│大睿室內裝潢有限公司(陳勝男) │不詳 │ │ │ │一張 │ │ └──┴───┴────────────────┴───────────┘ ┌──┬───┬────────────────┬───────────┐ │10 │林宏益│順益模具社(許順益)一張 │不詳 │ ├──┼───┼────────────────┼───────────┤ │11 │蔡俊興│勝鴻石材行(郭勝雄)一張 │不祥 │ ├──┼───┼────────────────┼───────────┤ │12 │郭美音│采明電腦刺繡有限公司(林秀卿) │不詳 │ │ │ │二張 │ │ ├──┼───┼────────────────┼───────────┤ │13 │梁恩綺│友堡貿易有限公司(黃百弘)一張 │不詳 │ ├──┼───┼────────────────┼───────────┤ │14 │黃順興│琦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良元) │不詳 │ │ │ │一張 │ │ ├──┼───┼────────────────┼───────────┤ │15 │黃銘澤│利全珍食品工廠(詹登燦)一張 │不詳 │ ├──┼───┼────────────────┼───────────┤ │16 │劉仁智│時歐實業有限公司(薛信平)一張 │共申辦四家 │ ├──┼───┼────────────────┼───────────┤ │17 │陳宏國│明泰實業社(林建中)二張 │不詳 │ └──┴───┴────────────────┴───────────┘ ┌──┬───┬────────────────┬───────────┐ │18 │黃安宏│永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保璋) │不詳 │ │ │ │一張 │ │ ├──┼───┼────────────────┼───────────┤ │19 │陳俊豪│駿升工程有限公司(宋進發)一張 │不詳 │ ├──┼───┼────────────────┼───────────┤ │20 │姚一塵│順揚工業機械廠(李偉修)一張 │台新銀行 │ ├──┼───┼────────────────┼───────────┤ │21 │賴怡碩│順揚工業機械廠(李偉修)一張 │不詳 │ ├──┼───┼────────────────┼───────────┤ │22 │黃志明│建榮實業社(許童榮)一張 │不詳 │ ├──┼───┼────────────────┼───────────┤ │23 │林耀生│志昇工藝社(吳成貴)一張 │不詳 │ ├──┼───┼────────────────┼───────────┤ │24 │蔡清德│惠強工程有限公司(賴江波)一張 │不詳 │ ├──┼───┼────────────────┼───────────┤ │25 │林新水│和興輪胎行(蔡清政)一張 │美國運通銀行 │ │ │ │統禹工程有限公司(蘇枝順)一張 │ │ └──┴───┴────────────────┴───────────┘ ┌──┬───┬────────────────┬───────────┐ │26 │林宏茂│中日實業廠(鄭宏一)一張 │不詳 │ ├──┼───┼────────────────┼───────────┤ │27 │黃奇安│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二張 │不詳 │ ├──┼───┼────────────────┼───────────┤ │28 │李進輝│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一張 │不詳 │ ├──┼───┼────────────────┼───────────┤ │29 │葉福榮│寬爵企業有限公司(李豪崇)二張 │不詳 │ ├──┼───┼────────────────┼───────────┤ │30 │楊明宗│寶麗晶護膚美容名店(李漢立) │不詳 │ │ │ │一張 │ │ ├──┼───┼────────────────┼───────────┤ │31 │劉進士│太子電業社(黃金傳)一張 │不詳 │ ├──┼───┼────────────────┼───────────┤ │32 │鄭缺勢│甫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雅雄) │不詳 │ │ │ │一張 │ │ └──┴───┴────────────────┴───────────┘ ┌──┬───┬────────────────┬───────────┐ │33 │潘信甫│太子電業社(黃金傳)二張 │運通銀行、台新銀行、誠│ │ │ │ │泰銀行 │ ├──┼───┼────────────────┼───────────┤ │34 │吳仲正│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二張 │中國信託、花旗銀行、台│ │ │ │ │新銀行、遠東銀行、運通│ │ │ │ │銀行 │ ├──┼───┼────────────────┼───────────┤ │35 │陳世杰│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一張 │不詳 │ ├──┼───┼────────────────┼───────────┤ │36 │林永和│宏耀實業有限公司(吳啟瑜)一張 │不詳 │ ├──┼───┼────────────────┼───────────┤ │37 │薛麗雲│百禎商行(王百禎)一張 │不詳 │ ├──┼───┼────────────────┼───────────┤ │38 │黃舒逸│大元食品工廠(黃崑城)一張 │共申辦三家 │ └──┴───┴────────────────┴───────────┘ ┌──┬───┬────────────────┬───────────┐ │39 │蕭進發│百禎商行(王百禎)二張 │台新銀行、花旗銀行 │ ├──┼───┼────────────────┼───────────┤ │40 │陳冠宏│宏展廣告設計企業社(蔡玉燕) │不詳 │ │ │ │一張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