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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 乙○○

  上訴人即被 甲○○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     案件,不服

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上訴駁回。

事實

理由

【上訴駁回】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並審酌被告,量處被告有期徒刑。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撤銷改判】原審予以論罪科刑,惟查:(一)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有□之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否認其有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疏未詳細調查,並詳為勾稽全案證據調查所得及未及對移送併案之案件審究,即認被告被訴□罪尚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被告上訴意旨,空言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固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前述可議之處,此部分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又被告犯數罪,巳定應執行之刑,此部分既經上訴而撤銷,原定之執行刑亦失所附麗,應並予撤銷。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不得上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指摘原判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六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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