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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違反公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聰明黃三哲林勝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四號A

原告
伊德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五二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黃  三  哲

                      法官 林  勝  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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