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 原告
- 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被告
- 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