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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崑宗林勝木楊省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九號   C

上訴人
即自訴人
適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廿五號九樓
代表人
乙 ○ ○
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蕭 敦 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八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具狀上訴,空言主張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查原判決已就被告並非為自訴人處理事務之人而不成立背信罪詳敘其理由;自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楊 省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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