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二號 A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右上訴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稱:伊經專利權人甲○○發覺其侵害專利權後,雖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回函表示不再繼續製造販賣,並立切結書一紙為憑;惟之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再行販賣三百台予鉅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乃係存貨,且係賣予之前定貨之舊客戶,應不為罪云云。惟查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對於販賣存貨並無免責之規定;關於販賣之對象,亦不限對於新客戶販賣始成立犯罪。被告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