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號 潛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
- 選任辯護人
- 周 金 城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
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同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
第六四一二號、第六四二五號、第六四二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八九號及併辦
案號:同上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七四六號、第一四二七八號、第一四二七九號,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將二案併予審理,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暨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最高法院併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六九、八九二○、000
000000、一三七四八、一三七四九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最高法
院併案(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均撤銷。
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所列之物、銷貨憑證貳拾冊、銷貨日記帳捌冊、進貨憑證及進貨匯款單各壹冊,均沒收。
事實
一、丙○○係設於台南市○○路八十四號「新藝行」負責人,基於常業營利之意思,(一)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初,明知其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或六十元不等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外務員所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片,係「小李」未經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雅公司)、乙○○○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意圖欺騙他人,在前開遊戲光碟片中,利用透過電視遊樂器之執行,而於電視畫面上顯示前開西雅、新力及光榮三公司所製造或授權等字樣之方式,使用相同於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西雅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SEGA」商標圖樣(如附圖一)、乙○○○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Play station」及「PS設計圖」商標圖樣(如附圖二)及日商光榮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KOEI」商標圖樣(如附圖三)者,其內容並屬完全盜拷自上述三公司所出品之相同遊戲光碟片之仿冒遊戲光碟片,竟在上址以一百元之價格販賣前開遊戲光碟片予不特定之顧客,致與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光榮公司所生產之相同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片真品相混淆。迄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六日,在前開處所,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人員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片四千六百八十七張、銷貨憑證二十冊、銷貨日記帳八冊、進貨憑證、進貨匯款單各一冊、包裝紙一箱。(二)嗣因上開為警查獲時,尚留有約七千餘片之仿冒光碟片未被沒收,為求將該些仿冒光碟片售出,詎仍承前之犯意,明知上列「SEGA」、「Play station」及「PS設計圖」均係上開日商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另「第三波」係第三波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波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如附圖三),竟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及第三波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八十七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止,再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三元至二十八元不等之價格,向不詳姓名之外務員購入仿冒「SEGA」、「Play station」及「PS設計圖」、「第三波」等商標之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片,再將前未遭查獲之遊戲光碟片與新購入之光碟片均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多次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而該等仿冒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上開公司製造或授權等字樣商標圖樣,並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即均使用相同之「SEGA」、「SONY」、「Playstation」及「PS設計圖」之圖樣於光碟上,致與上開公司之真品相混淆,足生損害於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及第三波公司。嗣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在前開處所,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再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列仿冒之光碟片等物。(三)復承前揭犯意,自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仍繼續銷售前開仿冒之光碟片及「SEGA」遊戲卡帶等物,迄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台南市○○路八十四號,為台中縣調查站查獲,又扣得如附表(三)所列仿冒之光碟片等物。(四)復承前犯意,另自八十七年元月間起至同年五、六間,向不詳姓名之人分別購入仿冒「趨勢」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發行均擁有著作權之遊戲光碟片「俗稱大補貼」,再以每片壹百元之價格,連續多次出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該等仿冒光碟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上亦出現上開公司之名稱及其商標,用以表明為該等公司製造或授權之意思,足生損害於「趨勢」、「智冠」及「友立」公司。嗣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台南市○○路三六八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列仿冒之光碟片等物。(五)復承上開犯意,明知「SEGA」商標圖樣(如附圖一)為之西雅公司享有商標用權,「Play station」為新力公司享有商標用權,並明知附表(六)之遊戲軟體,業經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於臺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TIGER WOODS 99 PGA TOUR」軟體為美商「ELECTRONIC ARTS」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竟向不詳姓名之外務員購買仿冒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美商「ELECTRONIC ARTS」之遊戲軟體,再出售予不特定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持檢察官搜索票,至台南市○○路九十巷一二三號及台南市○○路○段一一九巷十五號,當場查獲陳列販賣仿冒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美商「ELECTRONIC ARTS」公司等如附表五所示之遊戲光碟片。
二、案經西雅公司、新力公司、趨勢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美商「ELECTRONIC ARTS」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或移送併辦,及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送併辦;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外務來推銷時,有說無違法,因我國與日本無邦交,且工作不好找,只有一直做此工作云云。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有販賣上開仿冒遊戲光碟片之情事,而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除據告訴人西雅公司及新力公司指訴歷歷外,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均係完全仿冒自前開三公司所製作之相同遊戲光碟片內容者,並經告訴人西雅公司及新力公司之共同代理人林正杰及證人即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執行秘書陳文銓鑑定後確認無訛。犯罪事實(四)部分,不僅被告於警訊中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趨勢公司、智冠公司、友立公司之代理人陳文銓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四)所列仿冒之光碟片等物,在卷可稽,參諸被告係於八十二年底即於前址開設「新藝行」,經營電視遊樂器與光碟片之買賣業務,此亦據被告於調查站偵訊時供認不諱,因之以被告多年經營光碟片買賣業務之專業經驗,及其對光碟片銷售市場判斷與向消費者介紹之所需,衡情被告必對其所購入之遊戲光碟片內容知之甚稔。犯罪事實(五)部分,業據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指訴在卷,而附表(六)之遊戲軟體,業經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於臺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行,有出同步發行資料、進口報單、空運載貨單、統一發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收據等影本為證,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思奎爾公司在我國已享有著作財產權足明,「TIGER WOODS 99 PGA TOUR」軟體為美商「ELECTRONIC ARTS」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亦據提出正版軟體封面、著作權證明書影本為證。此外復有扣案之附表(一)(二)(三)(四)(五)所列之物,銷貨憑證貳拾冊、銷貨日記帳捌冊、進貨憑證及進貨匯款單各壹冊、包裝紙壹箱在卷可資佐證。按被告為「新藝行」負責人,自承工作不好找,只有一直做此工作,所販賣仿冒遊戲光碟片高達萬片,顯見被告以之為謀生之職業,而常業犯並不以實施犯罪行為為唯一謀生工具為要件,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以實施犯罪為其職業為要件,即足成立,被告自難辭常業犯。綜此,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侵害他人著作權常業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西雅公司等商標圖樣商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侵害他人著作權常業罪處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最高法院併案之犯罪事實(五)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六九、八九二○、000000000、一三七四八、一三七四九、一○一三四號),因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理。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犯有著作權法罪,而犯罪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四、至被告販賣之仿冒西雅公司、新力公司之遊戲光碟片,該等光碟上雖顯示「SEGA」「SONY」及「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S.LTD.「PS」Playstation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prisment等文字。然按刑法偽造文書罪,其立法意旨在於維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所謂行使偽造之文書,乃指依文書之用法,以虛偽文書充作真正文書而加以使用,使人誤認為所提出之文書為真正,始有妨害公共信用之虞,且必行為人就所偽造文書之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始足當之。而被告販售之上開查扣仿冒遊戲光碟,外觀包裝上無商標圖樣,須經放映始有該商標圖樣,故光碟片內之商標圖樣及授權字樣顯非被告所偽造,而係由他人自真品光碟中直接燒錄烤貝偽造,係盜拷軟體侵害著作權時之當然結果,被告除販賣該盜拷光碟外,並未特別公告週知有意消費之人,該軟體係經原公司合法之意思傳達(即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法之意思),況被告以遠低於真品之價格販賣,客觀上,購買者均一望即知其所購買者係仿冒光碟,並無使消費者混淆之虞,亦無誤認為真版軟體之可能,顯見被告未對購買者主張系爭圖樣及授權字樣之內容,自無成立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可言。因公訴人認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所犯前開二案,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尚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業如前述,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案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洵有違誤。㈡按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條、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為其犯罪成立要件,原審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號一案,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判決時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遽依舊法第三十五條論處,亦有未當。㈢被告除涉犯檢察官起訴,經原審判處罪刑部分外,復涉犯犯罪事實(三)、(四)、(五)部分,原審均未及審酌,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足採。惟檢察官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則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甫被查獲後,仍不知悔改,一再販賣,販賣數量甚巨,所生危害與惡性均不輕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三)
(四)(五)所列光碟片均係被告觸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其餘物品(包含附表六不屬於附表五商標部分),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壹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遊 戲 名 稱 │ 侵 害 之 商 標 │ 數 量 │ ├──┼────────────┼─────────────┼─────┤ │ 一 │ 熱血親子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一百片│ ├──┼────────────┼─────────────┼─────┤ │ 二 │ 太空戰士第七代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五百片│ ├──┼────────────┼─────────────┼─────┤ │ 三 │ 現代大戰略、總合格鬥記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一百片│ ├──┼────────────┼─────────────┼─────┤ │ 四 │ 封魔傳奇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一百片│ ├──┼────────────┼─────────────┼─────┤ │ 五 │ 鋼彈第二代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一百片│ ├──┼────────────┼─────────────┼─────┤ │ 六 │ 機器人大戰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二百片│ ├──┼────────────┼─────────────┼─────┤ │ 七 │ 上海麻將 │ Playstation及 PS設計圖 │ 五十片│ └──┴────────────┴─────────────┴─────┘ ┌──┬────────────┬─────────────┬─────┐ │ 八 │ 海底戰爭等 │Playstation及PS設計圖 SEGA│一三三七片│ ├──┼────────────┼─────────────┼─────┤ │ 九 │ 提督決斷Ⅱ │ KOEI │ 一百片│ ├──┼────────────┼─────────────┼─────┤ │ 十 │ 真女神轉生 │ SEGA │ 一百片│ ├──┼────────────┼─────────────┼─────┤ │十一│ 銀河英雄傳說 │ SEGA │ 二百片│ ├──┼────────────┼─────────────┼─────┤ │十二│ 絕命七殺 │ SEGA │ 四百片│ ├──┼────────────┼─────────────┼─────┤ │十三│ 美國賽車 │ SEGA │ 一百片│ ├──┼────────────┼─────────────┼─────┤ │十四│ VR戰警 │ SEGA │ 一百片│ ├──┼────────────┼─────────────┼─────┤ │十五│ 七龍珠一代 │ SEGA │ 一百片│ ├──┼────────────┼─────────────┼─────┤ │十六│ 電腦戰機 │ SEGA │ 一百片│ └──┴────────────┴─────────────┴─────┘ ┌──┬────────────┬─────────────┬─────┐ │十七│ 轟炸超人 │ SEGA │ 一百片│ ├──┼────────────┼─────────────┼─────┤ │十八│ 柏青哥 │ SEGA │ 一百片│ ├──┼────────────┼─────────────┼─────┤ │十九│ 風水先生 │ SEGA │ 一百片│ ├──┼────────────┼─────────────┼─────┤ │二十│ 王者之師 │ SEGA │ 一百片│ ├──┼────────────┼─────────────┼─────┤ │二一│ VR賭城 │ SEGA │ 一百片│ ├──┼────────────┼─────────────┼─────┤ │二二│ 夜行偵探 │ SEGA │ 一百片│ ├──┼────────────┼─────────────┼─────┤ │二三│ 極上瘋狂大射擊 │ SEGA │ 一百片│ ├──┼────────────┼─────────────┼─────┤ │二四│ 熱血親子 │ SEGA │ 一百片│ ├──┼────────────┼─────────────┼─────┤ │二五│ 戰國神劍 │ SEGA │ 一百片│ └──┴────────────┴─────────────┴─────┘ ┌──┬────────────┬─────────────┬─────┐ │二六│ 魔女大作戰 │ SEGA │ 二百片│ └──┴────────────┴─────────────┴─────┘ 附表二: ┌───┬────────────────────┬──────────┐ │編 號│ 名 稱 │ 數 量 │ ├───┼────────────────────┼──────────┤ │ 一 │SEGA仿冒光碟片 │ 六四一五片│ ├───┼────────────────────┼──────────┤ │ 二 │SONY仿冒光碟片 │ 八二四五片│ ├───┼────────────────────┼──────────┤ │ 三 │估價單 │ 六冊│ ├───┼────────────────────┼──────────┤ │ 四 │帳冊 │ 二冊│ ├───┼────────────────────┼──────────┤ │ 五 │送貨單 │ 一冊│ ├───┼────────────────────┼──────────┤ │ 六 │仿冒光碟封面 │ 三十二冊│ ├───┼────────────────────┼──────────┤ │ 七 │光碟遊戲目錄 │ 十五冊│ └───┴────────────────────┴──────────┘ ┌───┬────────────────────┬──────────┐ │ 八 │記事本 │ 一冊│ ├───┼────────────────────┼──────────┤ │ 九 │通訊錄 │ 一冊│ ├───┼────────────────────┼──────────┤ │ 十 │電腦主機 │ 一台│ └───┴────────────────────┴──────────┘ 附表三: ┌──┬───────────────┬──┬─────┬───────┐ │編號│ 名 稱 │單位│ 數 量 │ 備 攷 │ ├──┼───────────────┼──┼─────┼───────┤ │ 一 │盜拷SEGA、PLAY STATION遊戲光碟│ 片 │一三○二○│ │ ├──┼───────────────┼──┼─────┼───────┤ │ 二 │仿冒SEGA遊戲卡帶 │ 個 │ 二九八五│ │ ├──┼───────────────┼──┼─────┼───────┤ │ 三 │仿冒SEGA遊戲機搖桿器 │ 具 │ 四一│ │ ├──┼───────────────┼──┼─────┼───────┤ │ 四 │販售盜拷光碟及週邊設備售貨單 │ 本 │ 五│編號肆-1至肆-5│ └──┴───────────────┴──┴─────┴───────┘ 附表四: ┌─────┬──────────────┬──────────────┐ │ 光碟名稱 │ 光 碟 內 容 │ 被 侵 害 公 司 │ ├─────┼──────────────┼──────────────┤ │P 158 │Cool 3D 等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CD- 78 │ 〃 │ 〃 │ ├─────┼──────────────┼──────────────┤ │P 162-A │ 〃 │ 〃 │ ├─────┼──────────────┼──────────────┤ │P 163 │Cool 3D等 Photo Incpast等 │ 〃 │ ├─────┼──────────────┼──────────────┤ │EDIT 1 │DOS 6.22等 │美商微軟公司等 │ ├─────┼──────────────┼──────────────┤ │CD-75 │Windows 95 等 │ 〃 │ ├─────┼──────────────┼──────────────┤ │NO.2 7 │CWindows 98 等 │ 〃 │ └─────┴──────────────┴──────────────┘ ┌─────┬──────────────┬──────────────┐ │OFFICE97 │OFFICE 97 等 │ 〃 │ ├─────┼──────────────┼──────────────┤ │修正版 │CWindows 98 等 │ 〃 │ ├─────┼──────────────┼──────────────┤ │JWin 95 │OFFICE 等 │ 〃 │ ├─────┼──────────────┼──────────────┤ │BIG - 64 │PC-cillin 97 等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GAME │神雕俠侶等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 │圖檔5 │色情片等 │ │ ├─────┼──────────────┼──────────────┤ │圖檔1~4│色情卡通片等 │ │ └─────┴──────────────┴──────────────┘ 附表五: ┌────────────┬──────┬───────────────┐ │ 品 名 │ 數 量 │ 被 侵 害 公 司 │ ├────────────┼──────┼───────────────┤ │合卡 │ 一○四六個│任天堂株式會社 │ ├────────────┼──────┼───────────────┤ │光碟片 │ 三二片│任天堂株式會社 │ ├────────────┼──────┼───────────────┤ │GAME BOY 卡 │ 三三二四個│任天堂株式會社 │ ├────────────┼──────┼───────────────┤ │超級任天堂卡 │ │任天堂株式會社 │ ├────────────┼──────┼───────────────┤ │八位元卡 │ │任天堂株式會社 │ ├────────────┼──────┼───────────────┤ │震動卡 │ │任天堂株式會社 │ ├────────────┼──────┼───────────────┤ │Playstation AV 端子線 │ 二一五組│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Playstation 搖桿 │ 三個│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S 遊戲光碟 │七一四八○片│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SEGA 遊戲光碟 │一四五○○片│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太空戰士第八代 VCD │ 五二○片│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 ├────────────┼──────┼───────────────┤ │太空戰士第八代遊戲光碟 │ 一八四片│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 │ ├────────────┼──────┼───────────────┤ │幽靈古堡第二代遊戲光碟 │ 三○片│日商.卡波光股份有公司 │ ├────────────┼──────┼───────────────┤ │神劍闖江湖遊戲光碟 │ 七○片│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動感小子2遊戲光碟 │ 五片│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GT實戰賽車遊戲光碟 │ 一片│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勁爆熱舞2遊戲光碟 │ 三○片│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 │GREATEST NINE 97遊戲光碟│ 六○片│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月花霧幻譚遊戲光碟 │ 一○片│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飛龍戰士遊戲光碟 │ 三三○片│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TIGER WOODS 99 PGA TOUR │ 五○片│美商.藝電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六: ┌──┬────┬────┬────┬─────────────┬───┐ │編號│遊戲名稱│查扣數量│著作權人│著 作 權 首 次 發 行 料 資│案 號│ ├──┼────┼────┼────┼─────────────┼───┤ │ 一 │動感小子│ 五片│新力電腦│⒈台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台灣高│ │ │二 │ │娛樂股份│ 行資料影本各一份(日期19│雄地方│ │ │ │ │有限公司│ 99.03.18)。 │法院檢│ │ │ │ │ │⒉台灣地區總代理商英全股份│察署八│ │ │ │ │ │ 有限公司進貨單、出貨單、│十九年│ │ │ │ │ │ 統一發票、期初期末存貨明│偵字第│ │ │ │ │ │ 細表影本一份。 │八九二│ │ │ │ │ │⒊包裝單、空運載貨單影本各│一號偵│ │ │ │ │ │ 一份。 │查卷 │ │ │ │ │ │⒋進口報單影本一份。 │ │ └──┴────┴────┴────┴─────────────┴───┘ ┌──┬────┬────┬────┬─────────────┬───┐ │ 二 │GT實戰賽│ 一片│同 右│⒈台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同 右│ │ │車 │ │ │ 行資料影本各一份(日期19│ │ │ │ │ │ │ 97.12.23)。 │ │ │ │ │ │ │⒉進口報單、報關行收費通知│ │ │ │ │ │ │ 單、包裝單、空運載貨單。│ │ │ │ │ │ │⒊台灣地區總代理商英特全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期初期末存貨明│ │ │ │ │ │ │ 細表、進貨單、出貨單。 │ │ ├──┼────┼────┼────┼─────────────┼───┤ │ 三 │神劍闖江│ 七十片│同 右│⒈台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同 右│ │ │湖 │ │ │ 行資料影本各一份(日期19│ │ │ │ │ │ │ 97,12.18)。⒉包裝單。 │ │ │ │ │ │ │⒊台灣地區總代理商英特全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期初期末存貨明│ │ │ │ │ │ │ 細表、進貨單。 │ │ │ │ │ │ │⒋空運載貨單進口報單報關行│ │ │ │ │ │ │ 收費通知單出貨單影本各一│ │ │ │ │ │ │ 份。 │ │ ┌──┬────┬────┬────┬─────────────┬───┐ │ 四 │GREATEST│ 六十片│西雅股份│⒈散布收據影本三紙。 │台灣高│ │ │NINE'97 │ │有限公司│⒉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 │雄地方│ │ │ │ │ │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 │法院檢│ │ │ │ │ │ │察署八│ │ │ │ │ │ │十九年│ │ │ │ │ │ │偵字第│ │ │ │ │ │ │八九二│ │ │ │ │ │ │○號偵│ │ │ │ │ │ │查卷 │ ├──┼────┼────┼────┼─────────────┼───┤ │ 五 │月花霧幻│ 十片│同 右│⒈散布收據影本三紙。 │同 右│ │ │譚 │ │ │⒉著作權登記謄本影本。 │ │ │ │ │ │ │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 │ │ ├──┼────┼────┼────┼─────────────┼───┤ │ 六 │飛龍戰士│三三○片│同 右│⒈散布收據三紙。 │同 右│ │ │ │ │ │⒉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 │ │ │ │ │ │ │⒊委託製造合約書影本。 │ │ └──┴────┴────┴────┴─────────────┴───┘ ┌──┬────┬────┬────┬─────────────┬───┐ │ 七 │幽靈古堡│ 三十片│卡波光股│⒈日本地區發行資料影本一份│台灣高│ │ │二 │ │份有限公│ (日期1998.01.29)。 │雄地方│ │ │ │ │司 │⒉美國著作權證書影本。 │法院檢│ │ │ │ │ │⒊商業發票影本各一份。 │察署八│ │ │ │ │ │ │十九年│ │ │ │ │ │ │度偵字│ │ │ │ │ │ │第一三│ │ │ │ │ │ │七九四│ │ │ │ │ │ │號偵查│ │ │ │ │ │ │卷 │ ├──┼────┼────┼────┼─────────────┼───┤ │ 八 │熱爆勁舞│一三○片│可樂美股│⒈台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台灣高│ │ │二 │ │份有限公│ 行資料影本各一份(日期19│雄地方│ │ │ │ │司 │ 99.08.26) │法院檢│ │ │ │ │ │⒉著作權人宣誓書影本。 │察署八│ │ │ │ │ │⒊台灣地區總代理英特全公司│十九年│ │ │ │ │ │ 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影本一│度偵字│ │ │ │ │ │ 份。 │第一三│ ┌──┬────┬────┬────┬─────────────┬───┐ │ │ │ │ │⒋包裝單、空運載貨單、進口│七四七│ │ │ │ │ │ 報單、出貨單影本各一份。│號偵查│ │ │ │ │ │⒌統一發票影本一份。 │卷 │ ├──┼────┼────┼────┼─────────────┼───┤ │ 九 │太空戰士│一八四片│思奎爾股│⒈台灣地區與日本地區同步發│台灣高│ │ │第八代 │(動畫五│份有限公│ 行資料影本各一份(1999. │雄地方│ │ │ │二○片)│司 │ 02.11)。 │法院檢│ │ │ │ │ │⒉著作權人宣誓書影本。 │察署八│ │ │ │ │ │⒊進口報單、空運載貨單、包│十九年│ │ │ │ │ │ 裝單。 │偵字第│ │ │ │ │ │⒋台灣地區總代理英特全公司│一三七│ │ │ │ │ │ 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影本一│四八號│ │ │ │ │ │ 份。 │偵查卷│ └──┴────┴────┴────┴─────────────┴───┘ ┌──┬────┬────┬────┬─────────────┬───┐ │ 十 │TIAER WO│ 五十片│美商ELEC│⒈正版軟體封面影本。 │台灣高│ │ │ODS 99 │ │TRONICAR│⒉著作權證明影本。 │雄地方│ │ │PGA TOUR│ │TS │ │法院檢│ │ │ │ │ │ │察署八│ │ │ │ │ │ │十九年│ │ │ │ │ │ │度偵字│ │ │ │ │ │ │第一五│ │ │ │ │ │ │三一四│ │ │ │ │ │ │號卷 │ └──┴────┴────┴────┴─────────────┴───┘